导读:在江苏盐城,一家纺织企业在经历了二十余年的风雨后,如今正艰难地走在维权之路上。这起纠纷的核心,是一群二十年前因企业改制而提前退休的老职工,他们以“职工身份转换应给予经济补偿”为由,占用了企业的车间,而法院和政府均已明确该诉求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

1、改制背景:从国营到民营
2000年7月,原纺织厂因资不抵债,当地政府按照国家和省里“公退民进”的股份制改造政策,推动成立了富某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富某公司”)。据富某公司介绍,成立之初,公司按照市政府政策,接纳了原纺织厂1958名职工,其中包括351名待岗、下岗、内退及长病假人员,并对他们进行了妥善安置。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连续计算工龄,按时缴纳社保,还承担起原企业离休老干部的医药费等。
2、停产转型引发纠纷
2020年10月,由于诸多因素企业难以为继,富某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公司资不抵债,负债达1.23亿元,公司决定对纺织主业实施战略性停产转型。就在此时,二十年前企业改制时按政策提前退休离开企业的十几名员工忽然找上门来,将富某公司的五个车间中的一个占用了。理由是:当年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就职工身份转换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当时企业没有给。
企业已改制二十年,为何此时找上门来?富某公司解释称,起因是靠近企业的一家养牛场正在拆迁,这些老职工以为富某公司也要被拆迁了,会得到一大笔拆迁补偿,且企业从此消失,于是这十几人便行动起来,为自己也为当年离开企业的人讨个“公道”。
3、司法与行政双重救济均未果
以戴女士和杭先生为代表的十几位老职工,采取了三条途径维权。在占用车间后,他们一面找政府,一面去法院寻求法律支持。原告杭先生诉请富某公司支付“职工身份转换经济补偿”31万余元,另加其他补偿15万余元。
2021年5月,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请求。裁定书指出:“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是在国家政策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其权利义务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能决定,故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杭先生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原裁定。随后他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结果仍驳回申请,此时已是2022年12月。
几乎同时,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处理此事。2022年7月1日,在给戴女士的《答复意见》中,政府明确:查遍了当时省市对这批职工的安置政策,都没有找到“职工身份转换经济补偿”方面的政策与文件,戴女士的要求没有依据,并注明“此意见为终结意见,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尽管如此,这十几位老职工仍未腾退车间。
4、信访会议明确行为违法
2025年1月13日上午,信访局专门召开了一场接待见面会。政法委书记亲自主持,政法委、公安局、信访局、工信局等部门领导悉数到场,企业管理者代表以及早退休人员的代表也参与其中。会上,政法委书记明确指出,私自占用企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及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清场,并强调若造成不良后果,相关代表将首先承担责任。会后,随即成立了由政法委、公安局、工信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旨在恢复企业正常改造和经营秩序。
然而,十个月过去了,戴女士和杭先生等人仍未离开企业。当时参加接待见面会的一位领导告诉记者,他们还在努力做思想工作,此事应该马上便会解决。
5、案件启示:改制遗留问题的合法解决路径
这起纠纷折射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改制时,部分职工对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或对安置方案不满,但二十年后以占用企业资产的方式维权,已经超出了合法维权的边界。法院生效裁定明确此类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政府也终结了行政答复,这意味着老职工们的诉求在法律和政策上均无支持依据。占用车间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使自身面临违法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改制遗留问题的处理需要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在法治框架下协商,而非通过对抗手段。
结语:二十年的改制尘埃落定,十余年的诉讼与信访也已走完。法律给出了明确答案,政府作出了终结意见,但车间依然被占。老职工们对“身份转换补偿”的坚持,或许源于对当年政策的误解,或许是对企业可能拆迁的过度期待。然而,无论何种原因,占用他人合法资产的行为都不会产生正当权利。在法治社会,任何诉求都应通过法定渠道表达,任何争议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