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责令改正决定书是行政机关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的主要执法方式之一,其合法性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是否承担支付工资等法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即便其执法目的正当,也难逃被法院撤销的结局。
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102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责令改正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这一案件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要求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审视视角。

1、案情回顾:从责令改正到诉讼
内蒙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接了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投诉,称建设公司拖欠其工资共计102万元。人社局经初步调查后,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建设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公司收到决定书后,认为人社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表示,其与相关劳动者之间的工资结算存在争议,部分款项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且部分投诉人员并非该公司直接雇佣,而是来自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异议,但人社局维持了原决定。建设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责令改正决定书。
2、争议焦点:责令改正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效,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定建设公司拖欠102万元工资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是责令改正决定所依据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建设公司主张,人社局在调查过程中未充分核实工资支付记录、劳动合同、考勤表等关键证据,仅凭部分劳动者的投诉陈述和自行统计的欠薪数额即作出决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建设公司指出,部分投诉人员与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其工资应由分包单位负责支付,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人社局则认为,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进行监察。在调查中,人社局通过询问劳动者、查阅公司提供的部分资料,初步证实了欠薪事实,责令改正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和实体要求。
3、法院判决: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撤销决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人社局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前,虽然进行了调查取证,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欠薪数额的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撑。人社局认定的102万元欠薪数额,主要依据投诉劳动者的自述和手写统计表,并未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原始凭证,也未对建设公司提供的工资支付台账进行逐笔核对。建设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部分已支付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部分款项已结清,而人社局在作出决定时未予采纳和核实。
第二,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偏差。部分投诉人员实为分包单位的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一连带责任的成立需要以发包组织存在过错为前提。人社局未对分包关系及建设公司的过错程度进行调查,便直接认定建设公司为全部欠薪的责任主体,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第三,程序上未充分保障建设公司的陈述申辩权。虽然人社局在作出决定前进行了调查询问,但在正式下达责令改正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建设公司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给予其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该责令改正决定书。
4、案件启示:劳动监察执法须以充分证据为基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案件。其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时,必须对欠薪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和证据固定。不能仅凭劳动者的单方陈述就认定欠薪数额,而应当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表、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并听取用人单位的意见。对于存在争议的款项,应当逐笔核实。
第二,劳动关系的准确认定是决定责任主体的前提。在建筑行业等用工关系复杂的领域,应当区分直接用工与分包用工,查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避免将分包单位的欠薪责任简单归咎于总包单位。
第三,程序正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保障。责令改正决定虽然不同于行政处罚,但其对用人单位的影响重大,同样应当遵循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基本程序要求。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面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调查,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提供工资支付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如果认为监察决定存在事实或法律错误,应当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投诉欠薪时应当尽可能提供书面证据,以便监察部门准确认定事实,提高维权效率。
结语:一份被法院撤销的责令改正决定,折射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对证据规则的重视程度仍有提升空间。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不仅要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初心,更要有经得起司法审查的证据支撑。本案中,法院以“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责令改正决定,既是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明确指引。劳动监察执法应当在效率与公正之间寻求平衡,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不足而导致执法行为被推翻,最终损害执法权威和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