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座村办集体煤矿,在对外承包后未经村民会议决议,由承包联营人操作改制为私营企业,后被整合关闭。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可获得补偿款1.19亿元及利息。然而,这笔巨额补偿款却落入了改制后的私营企业名下,村集体和村民声称分文未得。村办集体煤矿的资产,为何在改制后与村民“毫不相关”?这起纠纷的背后,是集体资产处置程序违法的典型缩影。

1、村办集体煤矿的兴衰
在山西的一个小村庄里,户籍人口约1000人,常住人口约200人,以老年人为主。1986年,村集体在4.8亩集体土地上创建了红某坪煤矿,对外承包经营。2003年,王某儿以2600万元从原承包人处受让煤矿永久经营权,每年向村委会支付承包款1.1万元,并向每户村民免费提供2吨煤炭及2袋白面。
2004年,王某以某贸易公司名义出资2200万元从王某儿处获取了煤矿永久经营权,并出资更新开采设备。双方联营协议约定:煤矿仍保留原名称、采矿权等手续,日产煤炭的20%归王铁儿所有,若煤矿转让或关停,所得补偿款双方按5:5比例分配。
2、未经村民会议,集体煤矿被改制
据王某儿回忆,至2007年,王某按约定分配煤炭,但随后“山国某煤业有限公司”的牌匾挂出,分配便停止了。原党支部书记表示,大概2009年王某不再支付承包费及村民福利,并以煤矿已改制为由拒绝支付。
所谓改制,是由王某操作的。2005年,王某向国土资源局缴纳了采矿权价款712.26万元。2007年,又向原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中附有《红某坪煤矿转让协议书》,将红罗某煤矿改名为国某煤业,企业所有权变更为个人所有。而在村委会的档案中,查询不到任何与煤矿改制相关的记载。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资产处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2008年,村委会以改制申请资料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申请撤销改制登记,经中院、高院两审,最终判决工商部门撤销改制登记。2010年4月,国某煤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并未注销,仍存在登记撤销与实体存续不一致的尴尬局面。
3、整合关闭后的补偿款归属
在改制争议悬而未决之时,国某煤业被卷入了山西省煤矿行业兼并重组浪潮。2009年,根据批复,大某煤矿公司重组整合国某煤业等煤矿,关闭国某煤业矿井。此后,国某煤业与重组方签订了一系列补偿协议。2018年,国某煤业在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矿井资产及实物资产补偿款。因王某涉嫌刑事案件,诉讼中止。
2023年,山西高院恢复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大某煤矿公司、裕某焦煤公司向国某煤业支付实物资产补偿1.19亿元及利息。村委会和王某儿曾申请参加诉讼未获批准,但法院释明双方之间的纠纷可另寻途径解决。双方上诉后,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4、村民的困惑与维权
村委会主任无法理解:“村办集体煤矿被整合关闭,上亿元补偿款居然与村民毫不相关。国某煤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煤矿应默认恢复为集体企业。明明是集体土地、集体企业,为何最终为他人作了嫁衣?”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小企业局关于红某坪煤矿整体改制的批复中,明确表示煤矿净资产(5015.80万元)属于村委会所有,同意王某以货币5015.80万元一次性购买。但实际上,村委会和村民从未见过这笔钱。巧合的是,国某煤业的注册资本恰好为5015万元。
目前,村委会已联合王某儿,试图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这起纠纷的核心,在于集体资产处置是否履行了法定民主程序。未经村民会议决议的改制,即使工商登记形式上完成,也无法改变集体资产的归属本质。上亿元补偿款的最终去向,仍在法律博弈之中。
结语:一座村办集体煤矿,从集体土地上的创业,到承包、转包、私自改制,再到整合关闭,数十年间几经辗转。当1.19亿元补偿款尘埃落定时,最初创办煤矿的村集体却发现自己被排除在利益分配之外。法院的判决确认了补偿款支付给名义上的权利人国某煤业,但国某煤业的改制登记已被撤销,其主体资格存在严重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