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离职多年后投诉要求补缴,这样的追缴是否受两年查处时效的限制?追缴社保费应当向社保局申请还是向税务局投诉?江西省南昌市一家公司因十年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被税务分局作出《限期缴纳通知》,要求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共计16万余元。公司以“已过两年时效”“民事调解已了结争议”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社保部门无权追缴。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明确:社保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不适用行政处罚的两年追诉时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民事协议免除;追缴社保费应先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欠费金额,再由税务部门征收。

1、案情概要:十年未缴社保,税务部门追缴引发争议
胡某曾在江西某公司工作,2010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8月,双方因劳动争议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公司支付胡某经济补偿35000元,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再有其他争议。2023年3月,胡某向南昌市社保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社保中心经核算,确定公司应补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合计163867.88元,并将数据推送给税务分局。2025年3月,税务分局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责令公司限期缴纳。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通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公司上诉。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争议焦点:追缴社保费的职权归属与时效问题
本案的核心争议包括:追缴社保费应当由社保局还是税务局负责?社保部门追缴十年以前的欠费,是否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民事调解书中“不再有其他争议”的约定,能否免除公司补缴社保的法定义务?滞纳金是否超过本金?法院逐一进行了回应。
3、裁判要旨:社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追缴不设时效限制
第一,追缴社保费的职权划分:社保中心核定,税务分局征收。根据江西省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用人单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等情形,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经其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案中,南昌市社保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具有核定欠费金额的法定职责;青云谱镇税务分局作为税务部门,具有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追缴的职权。因此,税务分局根据社保中心核定的数据作出的《限期缴纳通知》,职权来源合法。公司主张“社保中心越权核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追缴社保费不适用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公司据此认为,胡某2019年6月离职,2023年才投诉,已超过2年时效。法院明确指出: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的追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均未限定追诉期,追缴社会保险费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部门仍然可以继续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也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公司主张超过2年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第三,民事调解协议不能免除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公司与胡某曾达成民事调解,约定“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不再有其他争议”。公司认为该约定已涵盖社保争议。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而免除。即使双方在民事调解中达成了“不再有其他争议”的概括性条款,也不能对抗法定的社保缴纳义务。胡某在民事调解中并未明确放弃要求补缴社保的权利,且该权利涉及公共利益,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范畴。
第四,滞纳金未超过本金,程序合法。公司还主张滞纳金数额已超过单位应承担的本金。法院核实后认定,本案中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各自产生的滞纳金均未超过相应本金,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同时,税务分局在作出《限期缴纳通知》前,履行了告知、催告、送达等程序,保障了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
4、法律分析:社保费征收的性质与追缴时效的法理
第一,行政征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具有惩罚性,适用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超过时效不再处罚。而行政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强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惩罚性。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目的是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确保社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属于行政征收,不应适用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
第二,法定义务的不可约定性。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免除或改变。民事调解书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中的赔偿、补偿等可处分权益,但不能处分法定的社保缴纳义务。因此,即使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再有其他争议”,只要欠缴社保的事实存在,社保部门仍然有权依法追缴。
第三,劳动者投诉补缴社保的正确路径。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应当首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社保中心)投诉,要求其核定欠费金额。社保中心核定后,将数据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劳动者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因为社保征收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案中胡某正是按照这一路径成功维权。
5、案件启示与实务建议
对用人单位的启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的协议免除。即使劳动者在离职时签署了“双方无争议”的协议,社保部门仍可依法追缴历史欠费。因此,企业应当依法足额、及时缴纳社保,避免因欠缴产生巨额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年化利率高达18.25%,且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劳动者。
对劳动者的启示: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核定欠费并责令补缴。社保费征收不设时效限制,无论欠缴多久,都可以追缴。同时,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劳动关系证明、工资记录等证据,以便社保部门核定欠费金额。
对社保和税务部门的启示:在追缴历史欠费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由社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对于超过2年的欠费,不应以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处理。同时,核定欠费金额时应当确保滞纳金、利息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计算错误引发争议。
结语:追缴十年社保费,不适用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社保费征收是行政征收行为,只要欠缴事实存在,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就有权依法追缴,不受时间限制。用人单位不能以“已过时效”“民事协议已了结”为由拒绝补缴。本案中,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判决重申了社保制度的强制性,明确了社保中心核定、税务部门征收的职权划分,为劳动者追缴历史欠费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企业应当引以为戒,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否则不仅要补缴本金,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和利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