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法律依据,法院应如何审查?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6-15浏览量:5

导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往往会援引多个不同的法律规范作为请求权基础。例如,请求解除合同这一诉讼请求,可以依据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情势变更等多种法律规范。当当事人同时主张多个法律规范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是要求当事人“择一”主张,还是将多个法律规范均纳入审理范围?如果不同法律规范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审查顺序?

%title插图%num

1、案情概要:股权收购引争议,解除合同理由多重交织

2018年1月,某电子工程公司、某实业公司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某商务服务公司、目标公司、担保方等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受让方收购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50%的股权。协议约定,出让方应在协议签署后一年内完成相关土地的规划调整、用途确认及规划设计条件确认等工作,若未能按期完成,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协议签订后,受让方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4217.4万元,出让方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然而,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出让方未能完成协议约定的土地规划调整等工作。2020年1月,受让方向出让方发出解除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出让方不同意解除,认为其已履行完毕主要义务。受让方遂提起诉讼。

受让方在诉讼中主张合同解除的理由包括:第一,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第二,即使不满足约定解除,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第三,在再审阶段又主张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情势变更,亦应解除合同。受让方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退还已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解除共管账户、支付违约金以及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2、争议焦点:当事人主张多个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法院如何审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针对“解除合同”这一诉讼请求,同时提出了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情势变更等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受让方的诉讼请求,认为其主张的约定解除条件不成立,且未支持法定解除和情势变更的主张。受让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了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以下审查规则: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一并主张多个法律规范支持其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适用顺序时,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

3、裁判要旨: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主张多个法律规范,并按顺序审查

第一,多个法律规范可以同时主张,法院必须纳入审理范围。在民事诉讼中,一个法律事实可能产生多个请求权。当请求权竞合时,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行使。当事人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法律规范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将这些规范均纳入审理范围,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择一”或放弃其他规范。本案中,受让方同时主张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情势变更解除,法院应当逐一审查是否满足相应条件,而不能以“约定解除不成立”为由直接驳回全部请求。

第二,法律规范的审查顺序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并遵循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不同法律规范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违约金的支付与否、责任主体的不同等),因此,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当事人可以明确主张优先适用哪个法律规范。如果当事人未选择顺序,法院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审查顺序。本案中,受让方首先主张约定解除,其次主张法定解除,最后主张情势变更解除,法院应当按照这一顺序逐一审查。

第三,约定解除不成立时,应继续审查法定解除和情势变更。一审、二审法院以约定解除条件不成立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未继续审查是否满足法定解除或情势变更条件,属于审查不全面。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应当继续审查后位的法律规范是否满足。本案中,虽然约定解除条件存在争议,但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土地规划调整未能完成,商业开发目的落空),且国家政策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重大调整,符合法定解除和情势变更解除的条件,应当支持解除合同。

第四,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政策重大调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调整,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土地的规划用途未能按约定调整为住宅用地,且相关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受让方通过股权收购进行商业开发的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情势变更解除的条件。

4、法律分析:请求权竞合与审理顺序的制度逻辑

第一,请求权竞合时,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但选择不等于放弃。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事实符合多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同的规范提出请求。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行使,但选择权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只能主张一个规范。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多个规范,由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决定适用哪一个。

第二,法院的审理顺序:从约定到法定,从具体到一般。在合同纠纷中,法院应当优先审查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解除条件。如果约定解除成立,则无需再审查法定解除。如果约定解除不成立,则应当继续审查是否满足法定解除(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法定解除也不成立,但存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还应当审查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这种层层递进的审查顺序,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确保了法律的全面适用。

第三,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严格条件:政策或客观情况的变化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土地无法按约定用途开发,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继续履行合同将使受让方无法实现商业目的,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5、案件启示与实务建议

对当事人的启示:在诉讼中,针对同一诉讼请求,应当充分挖掘多个法律规范作为支撑,不要局限于单一理由。在起诉状或庭审中,可以明确主张多个法律依据,并按照对自己最有利的顺序排列。法院应当逐一审查,不能以第一个不成立就驳回全部请求。如果一审、二审法院未全面审查,可以据此申请再审。

对法院的启示:在审理当事人提出多个法律规范依据的案件时,应当将当事人主张的所有法律规范均纳入审理范围,并按照尊重当事人选择的顺序进行逐项审查。不得以“第一个不成立”为由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否则可能构成审查不全面,被上级法院发回或改判。

结语:同一诉讼请求背后可能隐藏着多个法律规范作为支撑。法院不能要求当事人“二选一”,而应当将所有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规范纳入审理范围,并按照当事人选择的顺序或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逐项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了这一裁判规则,纠正了一审、二审法院“约定解除不成立即驳回”的错误做法,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审理指引。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则,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构建多重法律依据,避免因单一理由不成立而全盘皆输。同时,法院也应当恪守全面审查的义务,确保当事人的每一项请求权基础都得到公正的评价。

热门推荐

合法性调查

针对企业征收项目、征收程序进行合法性调查,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失。

企业资产评估

帮助企业客户熟悉掌握评估方法和补偿政策,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价值评估。

协同谈判

就补偿问题协同企业进行高效谈判,有效对抗、破解行政压力,帮助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法律救济

根据多年行政维权经验,代为提起控告、查处或相关诉讼,帮助企业获取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