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对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以及实体问题的裁量,是其行使仲裁权的基本内容。当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庭采信了未经核对原件的证据、对质保金比例的划分缺乏依据时,能否以此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1、案情概要:工程款支付争议,仲裁裁决支持施工方
北京某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争议。江苏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支付工程款239.5万元及违约金,并主张对案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仲裁过程中,江苏公司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北京公司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未提交原件,且《竣工验收备案表》无备案机关签章、无经办人签字及盖章,不符合法定形式。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江苏公司已提交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足以证明工程验收合格,备案机关是否签章不影响竣工验收结论的效力。2026年1月27日,仲裁庭作出裁决,支持了江苏公司的部分请求,裁决北京公司支付工程款222.3万元及违约金。
北京公司不服,以仲裁庭采信未经核对原件的证据、对方当事人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庭对质保金比例的裁量无依据等为由,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争议焦点:仲裁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是否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北京公司主张:第一,仲裁庭采信了未经核对原件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且仲裁庭未组织双方对原件进行核对,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其质证权利;第二,江苏公司隐瞒了“备案机关未签章”的核心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第三,仲裁庭对质保金比例的裁量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
江苏公司辩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行政管理要求,未备案不影响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效力;仲裁庭未剥夺北京公司的质证权利,举证责任分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对质保金比例的裁量系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3、裁判要旨:仲裁庭的证据采信与实体裁量,法院不予干预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第一,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法院查明,在仲裁庭审中,北京公司对于江苏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均进行了质证,并不存在仲裁庭剥夺其质证权利的情形。北京公司主张仲裁庭采信未经核对原件的证据,但仲裁庭是否采纳某项证据、如何认定某项证据的证明力,属于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自行裁量的范畴,不属于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中应当审理的事项。因此,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法院认为,仲裁庭已经认定,江苏公司提交的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足以证明工程验收合格,备案机关是否签章不影响竣工验收结论的效力。因此,北京公司所称的“备案机关未签章”的事实,不属于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该项申请理由实质上仍属于仲裁庭对证据如何采信的问题,涉及仲裁庭的自行裁量范畴,法院不予理涉。
第三,关于仲裁庭对质保金比例的裁量。法院明确指出,仲裁庭对质保金比例的划分,属于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自行裁量的范畴,不在仲裁司法审查范围内。
综上,北京公司的申请于法无据,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申请费由北京公司负担。
4、法律分析:仲裁司法审查的边界
第一,仲裁庭享有独立的证据采信权和事实认定权。仲裁的核心价值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一裁终局。为了保证仲裁的高效和专业,法律赋予仲裁庭对证据是否采纳、事实如何认定的自主裁量权。法院在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不能因为对证据的证明力有不同看法,就替代仲裁庭重新认定事实。本案中,即使仲裁庭采信了未经核对原件的复印件,只要未违反法定程序(如未保障质证权),法院就应当尊重仲裁庭的判断。
第二,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定事由是有限的。《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列举了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贪污受贿等行为。除此之外,法院不得以实体认定错误为由撤销裁决。本案中,北京公司所主张的“证据采信不当”“质保金比例裁量不当”,本质上属于实体争议,不在司法审查范围内。
第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认定标准严格。要构成该项事由,需要满足:该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持有、申请人无法自行获取;该证据对仲裁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本案中,仲裁庭已认定《竣工验收报告》足以证明验收合格,备案机关是否签章不影响结论,故不构成隐瞒关键证据。
第四,当事人应当重视仲裁程序中的举证质证环节。一旦选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就应当充分行使质证权,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意见。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权难以在后续的撤销程序中得到纠正。因此,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及时申请对证据原件进行核对,或提交反证予以反驳,而不能寄希望于事后法院干预。
5、案件启示与实务建议
对当事人的启示: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充分重视质证环节。对于对方提交的复印件证据,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出示原件核对,并申请仲裁庭予以记录。如果仲裁庭仍然采信了复印件,该裁量权法院一般不会干预。因此,当事人应当在仲裁阶段就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充分举证,不能将希望寄托在申请撤销裁决上。
对仲裁机构的启示: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中说明对证据采信的理由,特别是对于复印件证据的采信,应当说明无法核对原件但综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的依据,以减少当事人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的风险。
结语: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以及实体问题的裁量,属于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享有的自主权力。法院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时,不能替代仲裁庭重新评价证据或实体问题。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清晰划定了仲裁司法审查的边界: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问题,法院不予理涉。这一裁判规则维护了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也提醒当事人:仲裁程序中的每一步都至关重要,寄希望于事后法院对实体问题进行干预,往往是徒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