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工程项目合法建设的关键许可文件。通常认为,该许可的直接相对人是建设单位,而非周边居民。然而,当一栋高楼拔地而起,周边居民的采光、通风、通行等相邻权益受到实际影响时,这些居民是否只能被动接受?他们能否对规划许可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的期限如何计算?

1、案情概要
2018年4月26日,规划管理局向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其在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张某平、李某璇系母女,其房屋与该项目紧邻。2018年7月,张某平先后两次向规划部门书面提出异议,要求留足建筑间距。2018年9月,项目施工现场对外公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4月,李某璇向市长信箱反映土地征收、房屋评估等问题。2019年7月26日,张某平、李某璇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规划许可证。政府以超过60日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张某平、李某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人上诉后,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责令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2、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两个:其一,张某平、李某璇作为非行政许可相对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其二,其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3、裁判要旨
一、规划许可影响相邻权,利害关系人具有复议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张某平、李某璇虽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对人,但其房屋与建设项目紧邻,该许可确定的建设方案直接影响其采光、通风等相邻权。因此,二人与该许可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二、未告知复议权利和期限的,复议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规划管理局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未告知张某平、李某璇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申请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1号答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项目施工现场于2018年9月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推定二人此时才知晓许可内容。二人于2019年7月26日申请复议,未超过一年最长保护期限。因此,政府以超过60日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4、法律分析
第一,相邻权是申请复议的合法权益基础。相邻权虽未在《民法典》中明确列为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但其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当规划许可行为对相邻权产生实际影响时,相邻权人即与该行政行为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权应予保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固然有复议申请权,但利害关系人同样享有该项权利。规划许可直接影响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不应将其排除在复议申请主体之外。本案中,张某平、李某璇在项目建设前已多次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其已经积极行使了程序性参与权,行政机关不应再以“非相对人”为由拒绝其复议申请。
第三,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以“知道”而非“作出”为准。对于非行政相对人而言,其往往无法在行政行为作出的第一时间知晓该行为的存在和内容。因此,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从其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相对人救济途径和期限。未告知的,适用最长一年的保护期限。
5、案件启示
对利害关系人的启示:当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等行政行为影响自身合法权益时,即便不是行政相对人,只要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应注意保留知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如施工现场公示牌照片、信访材料等,以备复议或诉讼中证明未超过法定期限。
对行政机关的启示:在作出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申请期限,避免因未告知导致复议申请期限被延长至一年。同时,在审查复议申请时,应准确识别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能仅以“非相对人”为由拒绝受理。
对法院的启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正确适用“利害关系”标准,不将复议申请主体机械限定为行政相对人。同时,对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准确把握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节点,审慎适用一年最长保护期限。
结语:相邻权虽小,但关乎千家万户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虽以“许可”为名,但实质上直接决定了周边居民的采光、通风、通行等基本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复议主体资格,肯定了相邻权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居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寻求救济。
这一裁判规则,既是对程序正义的坚守,也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居民在面对规划许可影响自身权益时,应当勇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而非被动接受。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此类许可时,也应当充分考量对周边居民权益的影响,依法履行告知和公示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