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家企业计划在园区投资建厂,预计可获得2亿元政府综合奖励。但奖励政策是“先建后补”,企业想“先拿钱再建厂”。于是,双方想出了一个“妙招”:签订一份2亿元的技术许可协议,由园区支付2亿元“许可费”,企业承诺后续以同样价格“回购”技术。资金兜了一圈,政府奖励提前“兑现”了。可企业最终并未建厂,园区起诉要求返还2亿元。这份“技术许可协议”到底是真是假?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运用“三步法”认定: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协议无效,2亿元应予返还。

1、案情回溯:从“招商大戏”到“对簿公堂”
某动力股份公司与江苏某科技产业园洽谈在当地投资建厂事宜。根据当地招商引资政策,该公司预计可获得2亿元综合奖励。为“提前兑现”这笔资金,双方关联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许可协议》——由科技产业园公司支付2亿元许可使用费,获得动力公司柴油发动机的全部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
协议签订仅4个月后,动力公司即出具回购方案,承诺以2亿元价格“回购”上述技术。这笔交易披露后,证监会予以关注并开展调查。动力公司最终未在当地实际投资建厂。科技产业园公司遂起诉,主张协议是为招商引资需要签订,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无效,要求返还2亿元。
一审法院认定协议系为先行兑现2亿元投资奖励资金而签订,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协议无效,判令返还2亿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争议焦点:这是一份“技术许可”,还是“资金过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这份2亿元的《技术许可协议》,究竟是真实的技术许可交易,还是为了套取招商奖励而设计的“资金过桥”安排?
从表面看,协议确实有“许可方提供技术、被许可方支付费用”的形式。但细究其实质,这份协议与传统技术许可存在根本差异:
许可方不能自由支配许可费——2亿元虽然以“许可费”名义支付,但根据协议安排,这笔钱从一开始就被约定要“回购”返还,许可方只是“过路财神”。协议签订后,科技产业园公司将2亿元汇入动力公司指定账户,但对这笔资金进行监管,动力公司不能自由支配。
被许可方不能实际使用技术——签订协议4个月后即出具回购方案,被许可方根本没有意图在10年合同期内使用这些技术。两项主给付义务均不具备技术许可协议的基本特征。
3、裁判要旨:最高法“三步法”认定虚假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二审中提炼出认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 “三步法”审理思路:
第一步:审查主给付义务的基本特征。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给付义务实际上不具备特定类型合同项下主给付义务的基本特征,则可以初步认定双方签订合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本案中,技术许可的两项核心义务——许可方自由支配许可费、被许可方实际使用技术——均不具备,说明这份协议“名不副实”。
第二步:查明隐藏的真实意图。根据缔约和履约等相关事实,进一步认定双方订立合同所隐藏的真实意图。法院查明,双方的“真实意图”是配合动力公司套取政府招商奖励金——政府奖励“先建后补”,企业希望“先拿钱再建厂”。
第三步:综合全案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前两步的认定相互吻合并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可最终认定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法院认为,资金从园区流向动力公司、再通过“回购”流回园区的闭环设计,印证了协议的真实目的并非技术许可,而是资金过桥。
4、法律分析:虚假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
第一,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技术许可协议的真实目的并非技术许可,而是为套取政府奖励资金,属于典型的虚假意思表示。协议自始无效。
第二,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动力公司返还2亿元,园区返还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的边界。本案定性为“虚假意思表示”,而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虚假意思表示是双方共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表面行为;恶意串通则要求双方主观上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故意。本案中,协议虽为套取奖励而设,但政府奖励资金尚未实际拨付,尚未构成对国家利益的现实损害,因此适用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则更为精准。
5、案件启示:招商引资虚假交易的法律风险与制度防范
对投资企业的警示:以“技术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套取政府奖励资金,不仅合同无效,已收取的资金必须返还,还可能面临证监会的调查和处罚。企业应当以真实投资和真实交易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不能以“合同创新”为名行违规之实。
对招商引资部门的启示:在兑现招商引资奖励时,应当严格审查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实际落地情况,建立“先建后补”的刚性审核机制。对于资金流向异常、交易结构复杂的“创新”模式保持警惕,防止虚假投资套取财政资金。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本案提炼的“三步法”审理思路,为认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提供了符合法理和逻辑的参考。在审理类似“名不副实”的合同时,法院应当穿透合同的形式外观,审查主给付义务的真实性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结语:一纸2亿元的“技术许可协议”,表面上是技术交易,实质上是为提前套取政府招商奖励而设计的“资金过桥”。资金从园区流向企业、再通过“回购”流回园区——兜了一圈,唯一的目的就是让企业提前拿到政府的钱。企业最终未建厂,钱却进了口袋。最高人民法院以“三步法”穿透合同的形式外观,认定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协议无效,2亿元必须返还。
这起案件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招商引资不能成为虚假交易的“温床”,法律不保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创新”。企业应当以真实投资换取真实回报,而非以虚假合同套取财政资金——这才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