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互相“打架”,600万投资谁来买单?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6-29浏览量:91

导读:2021年,商人张某响应招商引资号召,投资600万元建设加油站。经县商务局公示、市商务局批准,并获得乡镇等多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证明。2024年加油站建成后,自然资源局一纸处罚决定书送达:非法占地,责令限期拆除。乡镇说“建设用地”,县局认定“农用地(水田)”。文件“打架”,投资人无所适从。2026年通报确认存在未批先建,已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父亲因买卖伪造证件被判刑。投资600万的加油站荒废两年。

这起案件,撕开了招商引资中审批程序混乱的“伤疤”——当部门意见相左、乡镇违规出证后又被上级否定,投资的保障在哪里?法治的底线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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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回溯:乡镇“建设用地”证明,为何被县局一纸否定?

2021年,张某经招商引资投资建设加油站。在项目推进中,县商务局对项目进行了公示,市商务局予以批准,乡镇等多部门出具了“建设用地”证明。然而,加油站建成后,县自然资源局却认定该土地为“农用地(水田)”,以非法占地为由,一纸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

同一块地,乡镇相关部门说是“建设用地”,县自然资源局认定为“耕地”。投资人按照乡镇和商务部门的指引完成建设,却在建成后被另一个部门以“非法占地”否定。2026年通报确认,加油站存在未批先建等问题,县纪委监委已于2024年7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高某父亲为获取审批,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县法院已于2025年4月依法判决。但投资人的600万元损失,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2、争议焦点:部门“打架”,投资人该听谁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多个政府部门对同一块土地的审批意见相互矛盾时,投资人应当以哪个部门的意见为准?行政机关的内部意见分歧,能否成为投资人无法获得救济的理由?

从投资人的角度看,他按照县商务局公示、市商务局批准、乡镇“建设用地”证明推进项目,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县自然资源局在项目建成后才以“非法占地”为由责令拆除,既未在项目审批阶段提出异议,也未在建设过程中及时制止。投资人并非故意规避审批,而是被多部门相互矛盾的审批意见“引向了死胡同”。

3、法律分析:审批混乱与投资者信赖利益的保护

第一,乡镇违规出证的法律责任。乡镇相关部门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出具“建设用地”证明,属于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审批标准,导致投资者在合法预期下投入巨额资金,最终因审批程序混乱而血本无归。商务部门的批准、乡镇的“建设用地”证明,是否构成行政允诺?是否应当产生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效果?乡镇违规出证后又被上级否定,暴露出审批程序不统一、不规范的系统性问题。

第二,自然资源局“事后否定”的程序正当性争议。自然资源局在加油站建设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却在建成后才以“非法占地”为由责令拆除。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面对企业因行政指导等原因导致的未批先建等复杂情形,若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采取“一罚了之”的刚性执法模式,忽视企业基于行政指导产生的合理信赖,将严重损害投资者信心。行政机关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制止,而不是“养大了再杀”。

第三,投资者的信赖利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协议中作出了超越自身职权的承诺,导致协议部分无效,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公共管理职能与投资主体达成的招商引资约定,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地方政府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约履行。投资人对乡镇“建设用地”证明和商务部门批准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因审批程序不完善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政府也应当对投资人的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补偿,而非“一推了之”。

4、案件启示

对投资企业的启示:在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时,不能仅依赖个别部门的审批意见,应当对土地性质、审批权限等进行全面核实。对于涉及用地性质的关键事项,应当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明确书面意见,避免因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而导致“建成即被拆”的风险。同时,应当保留所有审批文件、往来函件等书面材料,以备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部门之间审批意见“打架”,损害的不仅是投资人的利益,更是政府的公信力。乡镇违规出证后被上级否定,说明审批程序必须统一、规范。招商引资不能“只管引进、不管落地”,更不能让投资人在部门之间的“夹缝”中无所适从。对于投资人基于行政指导产生的合理信赖,政府应当给予保护,而非以“未批先建”为由一拆了之。2026年通报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但追责不能替代对投资人损失的补偿。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本案中投资人面临的核心困境是“审批意见冲突”——商务部门和乡镇说“可以建”,自然资源局说“不能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投资人的合理信赖、行政机关的过错程度以及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在依法行政与信赖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明确,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协议中作出超越职权的承诺导致协议部分无效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裁判规则,为同类因审批混乱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结语:乡镇说是“建设用地”,县局认定“农用地(水田)”;商务部门批准公示,自然资源局责令拆除。同一个项目,同一个地块,不同的政府部门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600万元的投资,就这样在部门“打架”的夹缝中化为乌有。这起案件已经追责了相关责任人,已经判决了买卖伪造证件的违法行为。但投资人的600万元损失,谁来买单?招商引资不能“只管引进、不管落地”——部门的审批意见不能“各唱各的调”,投资的保障不能“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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