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3年,北京盛某能源公司响应内蒙古奈某旗招商引资,与政府签约投资建设城镇管道燃气项目,协议中当地政府作出清晰承诺:“协助办理燃气经营相关手续”“保障乙方经营权益”。企业投入上亿元资金完成基建后,却被告知特许经营权早已签给了本地一家企业,盛界公司无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立项、规划到基建,“整个流程合规合法”,项目还是“重点工程”——可竣工后,通辽市住建局直言:“没有政府部门批准,无法办出许可证”。通辽市住建局受理申请至今8个月仍未办理。项目陷入僵局,企业上亿投资无法收回,政府各部门相互推诿。这不是个案,而是“招商时热情洋溢、承诺满满,项目落地后却推诿扯皮、失信违约”的营商环境“伤疤”。

1、案情回溯:从“重点招商”到“无权经营”
2023年,因当地无力满足工业园区供气需求,奈某旗政府主动引入盛界公司,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承诺“协助办理燃气经营相关手续”“保障乙方经营权益”。2024年项目开工时,旗委书记等领导出席动员会,高调宣传项目民生价值。企业按协议投入上亿元资金,完成管道铺设、场站建设等全部基建工程。然而,2025年项目竣工后,盛某公司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时,却被住建部门告知:该区域的特许经营权早已授予本地一家企业,盛某公司无权经营。
自2025年5月19日,奈某旗住建局初审通过后,通辽市住建局受理至今8个月仍未办理。奈某旗工业园区回应“不归我们负责”,通辽市住建局称“没有政府部门批准无法办证”,奈某旗政府办公室表示“不了解此事,会向领导汇报”。截至报道时,盛某公司未收到任何正式回复。
2、争议焦点:“一女二嫁”式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谁之过?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政府明知特许经营权已授予他人,却仍以招商引资名义吸引盛某公司投资上亿元,项目建成后又以“无权经营”为由拒绝办证,政府的法律义务是什么?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盛某公司认为:签约前政府从未告知特许经营权存在争议,其投入上亿元完成基建,“从立项到规划等整个流程合规合法”。政府隐瞒关键信息,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政府方面:各部门相互推诿——工业园区“不归我们负责”,住建局“没有政府部门批准无法办证”,政府办公室“不了解此事”。各方均不正面回应:当初为何招商?为何不告知特许经营权已授出?谁来为企业的上亿投资负责?
3、法律分析:政府重复授权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后果
第一,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政府负有守信履约义务。在能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行政机关与经营者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将同一区域内独家特许经营权先后授予不同经营者,该重复许可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认定其违法,并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政府隐瞒特许经营权已授出的关键事实,仍以“协助办证”为条件吸引盛某公司投资,本身就构成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更严重的是,在盛某公司完成全部基建后,政府又以“无权经营”为由拒绝办证,实质上是让企业为政府的违约行为买单。
第二,重复授权不必然导致后签协议无效,但行政机关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明确,重复许可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致,并不必然导致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协议无效,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基于协议产生的信赖利益亦应予以保护。对于重复许可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本案中,盛某公司基于政府的招商承诺和协议约定投入上亿元,其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政府不能以“特许经营权已授出”为由一推了之,而应当对盛某公司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政府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根据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课题组的分析,盛某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政府隐瞒“特许经营权存有争议”的关键信息,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先合同义务要求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特许经营权的归属直接决定盛某公司能否实现合同目的,政府隐瞒这一关键信息,使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投入上亿元,已构成根本违约。
第四,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盛某公司基于政府的招商承诺和协议约定投入上亿元,已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即使行政协议存在权利重叠,只要相对人签约时不知悉瑕疵并基于信赖投入,其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本案中,盛某公司在签约前对特许经营权争议一无所知,其投资行为完全基于对政府承诺的信赖,这份信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4、案件启示
对投资企业的警示:参与涉及特许经营权的基础设施项目时,应在投资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核实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情况,避免陷入“先投资、后知权”的被动局面。对于政府的“协助办证”承诺,应要求写入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招商引资必须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为前提。隐瞒特许经营权已授出的关键事实吸引投资,项目建成后以“无权经营”为由拒绝办证,不仅损害投资者权益,更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和营商环境。“招商变伤商”的后果,最终是“投资不敢来某地”的负面预期。对奈某旗而言,破解困局的关键在于正视问题、主动担责。
结语:从2023年的“重点招商”到2025年的“无权经营”,盛某公司用上亿元投资换来的,是政府各部门的相互推诿和一句“没有政府部门批准无法办证”。政府隐瞒特许经营权已授出的事实吸引企业投资,项目建成后又以“无权经营”为由拒绝办证——这不是程序问题,而是诚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行政机关重复授权特许经营权,应当认定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营商环境不是喊出来的,而是体现在每一次依法行政、每一次诚信履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