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原件被国企独占,复印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6-08浏览量:170

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屡见不鲜,但一起持续十余年、涉及国有企业与民营劳务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争议,因其证据原件由国企单方掌控、对方当庭否认复印件效力并指证伪造等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目前,该案正在仲裁机构依法审理,围绕关键证据原件调取、结算时效、主材费用扣除等争议焦点,双方各执一词。这起纠纷不仅关乎一家民营劳务公司数百万元的生存资金,更折射出建筑工程领域合作中契约精神与证据规则的深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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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背景:十年完工,结算却悬而未决

2009年8月,一家劳务公司(下称“劳务公司”)进场施工,承接某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合同段中的特大桥箱梁预制劳务作业,具体包括下部结构打桩、墩柱、盖梁、桥面铺装及防护栏、架梁及箱梁预制施工五项工程。该工程的发包方为某国有大型建设集团下属的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国企公司”)。

劳务公司自进场之初便遭遇异常:多次催促签订正式合同,但国企公司一直推诿不签,直至2010年6月才勉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10个月,综合单价包干,钢筋、混凝土等主材由国企公司供应并承担费用,劳务公司仅提供劳务。然而施工期间,因地方征地受阻、国企公司资金不到位导致主材无法及时采购,工地频繁停工;项目部还多次要求劳务公司以自有设备为材料商抵押,才换回主材进场。

2011年10月,工程全部完工并竣工通车投入使用。但令劳务公司始料未及的是,最终的结算却搁置了十余年,劳务款争议迟迟未能化解。

2、合同签署异常:原件由对方独占,日期空白留隐患

合同签署过程存在明显异常。劳务公司签字盖章后,将所有合同原件全部提交给国企公司,对方既未及时返还原件,也不允许劳务公司填写签署日期。合同上标注的年月日,均由国企公司后续单方添加。这一操作模式在后续的验工计价报表、变更签证、费用补偿报告等文件中也反复出现——所有关键文件的原件均由国企公司单方保管,劳务公司仅能留存复印件。

施工期间,因项目推进需求产生多项合同外费用,均经国企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包括:梁场误工补偿55万余元、增设模板台座费用79万元、冬季施工额外费用55万元、新增梁场及龙门吊补偿50万元、桩基施工误工费用75.6万元,另有砂砾回填施工额外支出12万余元。上述费用均有书面报告佐证,并经项目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

3、结算争议:违规扣款、否认签字费用,700余万未结清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结算金额产生严重分歧。劳务公司核算,案涉工程总造价约2274万元,已签认金额1814万元,剩余含质保金在内的700余万元款项未结清。

然而,国企公司在结算中不仅拒绝认可此前签字确认的误工、冬季施工、设备增补等合同外费用,还违背合同约定,违规扣除钢筋、混凝土等主材费用超过144万元。双方就此产生严重分歧,结算工作陷入停滞,一拖便是十余年。

4、仲裁程序:证据原件归属成为核心争议

为维护自身权益,劳务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主张支付拖欠劳务款、退还质保金等合计700多万元,并提交了部分验工计价报表、项目报告、合同复印件、签字文件等系列证据。这些复印件均清晰载明国企公司项目经理、总工、现场监工等负责人签字及公司盖章,完整印证了双方合作事实、工程量确认情况及费用约定。

庭审中,核心争议直指证据原件归属。国企公司法务部当庭否认上述复印件证据效力,以劳务公司无法提供原件为由,主张证据系伪造。但客观事实是,案涉合同、计价报表、签字报告等所有关键文件原件,自始至终由国企公司单方保管。劳务公司负责人多年来持续催款——2020年、2024年、2025年均有催款录音记录,每年都专程前往国企公司当面沟通结算事宜——根本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

国企公司还提出“款项已超付”“无计价资料”等主张,与双方签字确认的验工计价报表、付款记录等客观事实明显不符。逻辑上,如果合同约定的报量签字材料全部不存在,则国企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没有合同依据,按照其自身逻辑,全部1600余万元均系“超付”——即“一分钱都不该给”。这种极端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恰恰说明国企公司实际上持有相关材料,且劳务公司的报量及工程量真实存在。

5、国企特殊责任:付款审批与国有资产保护

国有企业具有严格的内控和审计制度。国企公司所有付款均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必然经过财务部门审核、相关负责人签字等环节,方能对外支付款项。根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央企业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如果按照国企公司“已超付”的主张,则意味着其内部付款审批流程存在重大缺陷,相关负责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可能构成国有资产流失。此外,若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因此,劳务公司认为,国企公司不应也不可能在其内部审批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对外付款,更不应在付款后又以“超付”为由主张权利。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线索,应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核查。

6、劳务公司的诉求与期待

目前案件正在仲裁机构依法审理。劳务公司请求仲裁委依法责令国企公司提交全部关键签字原件,并组织相关签字人员到场核对佐证,还原案件客观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这场纠纷的核心,本质是合作过程中权责明晰与契约精神坚守的问题。民营企业深耕施工一线,如期履约完成工程任务,理应获得对等的劳务报酬;国有企业作为合作方,更应恪守合同约定、秉持诚信原则,妥善处理结算事宜。在证据原件由一方独占的情况下,复印件效力如何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成为本案的关键法律问题。期待仲裁机构能查明全部事实,让合法履约的市场主体权益得到应有保障,也为建筑工程领域的合作结算提供正向指引。

结语:十年工程,一朝完工,却因证据独占、结算扯皮而悬而未决。这起劳务分包纠纷暴露了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管理不规范、证据意识薄弱、国企与民企合作地位不对等等深层问题。对于劳务公司而言,复印件虽非原件,但在原件由对方控制且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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