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未签、批文不存在,政府能强行清表吗?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6-07-06浏览量:45

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先补偿、后搬迁”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这一原则的制度逻辑在于:只有补偿到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只有程序合法,征收行为的正当性才能经得起司法审查。然而,在征收实践中,一些地方在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便组织人员强行清表、强占土地——这种“跳过补偿、直接占地”的做法,不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更使被征收人失去了谈判的筹码和维权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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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回溯:从“补偿谈不拢”到“强行建围挡”

苏先生是河北某村村民,合法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村内承包的耕地因当地公共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双方就补偿安置标准未达成一致,苏先生始终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也未领取任何征收补偿款项。

2024年6月13日,苏先生等三家共6位老人在地里干活时,村镇干部四五十人、施工队二三十人在他们的承包地上强行建围挡。2024年6月20日,苏先生向政府申请了该地块的征地信息公开。7月10日,收到的属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显示:“经核实,您申请公开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信息不存在。”

多次沟通无果后,苏先生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院认定:程序违法是强占行为的“致命伤”

(一)“先补偿、后搬迁”是不可逾越的法定原则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先补偿、后搬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房屋征收当事人就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二是未达成协议但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苏先生既未签协议,县政府也未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完全悬空,强占土地便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二)征收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补偿决定、责令交地、申请法院执行三步走

针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法律设置了严格的程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不交出土地的,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方可实施清表、占地作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本案中,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支付任何补偿费用、也未履行任何法定强制程序的前提下,迳行强占原告合法承包的耕地并损毁地上附着物,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法院据此认定:该强制占用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且应当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一书四方案信息不存在”:未批先征的违法本质

苏先生申请征地信息公开后,收到的告知书显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信息不存在”。“一书四方案”是征地报批的核心文件——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复和“一书四方案”信息“不存在”,意味着涉案土地的征收可能根本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即在未取得合法征地批文的情况下,政府已经组织实施了土地清表和围挡建设。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取得用地批复而强制清除被征收人土地上的农作物,该行为属于非法征地。“未批先征”叠加“未补先占”,使本案的违法性在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上都达到了严重程度。

4、胜诉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赔偿

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占用原告苏某某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苏某某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这一判决确认了强占行为的违法性,并责令县政府限期作出赔偿决定。苏先生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依据该判决向赔偿义务机关主张土地损失、青苗损失等各项赔偿。

5、案件启示

对被征收人的启示:遭遇强行清表,证据保全与诉讼时效是关键。本案中,苏先生通过及时申请信息公开、固定“一书四方案不存在”的关键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征收过程中承包地被非法强制清表、占用时,被征收人要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及时报警留存出警记录固定强占事实,同时妥善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权属证明,在法定6个月起诉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主张权益,可同步提出赔偿请求,全面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对行政机关的警示:征收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本案的判决确认了两个层面的违法:一是程序违法——未履行补偿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二是实体违法——在征地批复和“一书四方案”信息“不存在”的情况下即组织实施土地清表。县政府的强占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并面临行政赔偿——违法清表并不能节省公共财政支出,反而可能增加赔偿金额,同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确认程序违法为被征收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法院判决确认强占行为违法,其制度意义不仅在于个案正义的实现,更在于为被征收人后续主张行政赔偿提供了法律基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本案判决确认违法后,苏先生可以据此向赔偿义务机关主张土地损失、青苗损失等各项赔偿。

结语:未签协议即强行清表,未获征地批复即组织实施占地——河北某县苏先生的遭遇,揭示了征收实践中“跳过程序、直接占地”的违法操作。村镇干部四五十人、施工队二三十人在承包地上强行建围挡,而征地批复和“一书四方案”竟然“信息不存在”。这种“未批先征、未补先占”的做法,是对“先补偿、后搬迁”法定原则的根本违反。

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确认违法并责令赔偿”的方式回应了这一问题。这一判决的核心价值在于:它告诉所有行政机关——集体土地征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行占地,严重违法;它告诉所有被征收人——即使土地已被强占、青苗已被损毁,通过法律途径仍然可以确认违法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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