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签了承包合同,政府一纸文件就能“毁约”?
国有林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规划变化,发包方有时会希望提前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发包方不能随意“毁约”。某林场与管某的合同纠纷,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管某通过合法程序,与某国有林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数百亩土地用于种植经济作物。后林场以“上级文件规定禁止种植该类作物”为由,主张合同应当解除,并对管某的行为横加阻拦,甚至阻止其进入承包地耕种,导致土地撂荒。同时,林场还指责管某未按时缴纳承包费,构成违约。管某则认为,自己并非不交钱,而是对方拒收。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对于林场提出的主张:
第一、政策文件不属于“不可抗力”。 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林场依据上级文件主张合同解除,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第二、发包方阻止承包方经营,不能反过来指责承包方违约。 林场一直阻止管某耕种,土地撂荒是林场造成的,不能归责于管某。管某多次表示愿意缴纳承包费却被拒收,也不构成违约。
第三、合同目的仍可实现,不应解除。 管某表示可以改种其他合法作物,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法院最终驳回了林场解除合同的请求,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
对于国有土地(包括林地)承包经营:
合同是双方权益的保障。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发包方不能因政策调整随意解除合同。政策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
“阻止耕种”是违法行为。如果发包方强行阻止承包方耕种,导致土地撂荒和损失,承包方可以主张赔偿。
面对“解除通知”,审查其合法性。收到解除通知后,不要轻易腾退,应在法律上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限,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应当通知对方,但解除权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任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