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般而言,补偿标准会直接影响被征收人实际可得利益,而补偿安置方案作为补偿标准的载体,在某种情况下并不会被当事人所知晓,反而需要通过调取证据的方式获知方案内容,且结果往往明显不合理。毫无疑问,这种情况下的征收补偿降低了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那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只有获取到能对外发生效力的最终实施版补偿安置方案才有助于明晰补偿标准,从而得以精准维权。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贾燕丽律师将以代理的一则胜诉案件为大家解答疑惑。
【案件背景】
胡先生的房屋位于重庆市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其房屋所在地被列为重庆某项目的拆迁范围。2020年,胡先生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得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胡先生认为补偿安置方案涉嫌违法,故向市政府提起复议,但收到的复议决定也并不能令人满意,于是,他委托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与贾燕丽律师,并在他们的指导下提起了行政诉讼。
【律师支招】
一、做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主体与行为违法。
首先,在2017年2月,重庆某咨询公司受委托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提及项目为低风险级别。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报告作出的主体并非法定主体,另外,也不能用2017年作出的风险评估报告作为2019年、2020年征收项目的前提。
其次,2018年6月15日,自然资源部作出先行用地批复,期限为一年,该批复已于2019年6月15日失效,直至2020年才获得正式的征地批准文件。由此可知,区管委会存在未批先征的行为,因为在其实施征收行为时并不存在有效征地批复文件,故该征地批复行为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合法的依据。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降低了被征收人生活水平、剥夺了原告听证等程序性权利,存在违法。
区管委会在2020年做出的房屋补偿标准与其在2013年做出的补偿标准一样,试想7年时间,物价地价房价都在稳步提升,补偿标准却还是旧标准,这不仅侵害了胡先生的补偿安置利益,而且也违背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不降低生活水平的原则。
另外,该份方案在作出之前并没有征询胡先生及家人的意见,亦没有召开听证会,区管委会所述的胡先生放弃听证意见与事实不符。
再者,根据《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但胡先生所诉补偿安置方案却仅提供了两种补偿方式,剥夺了胡先生及家人在内的被征收人员选择的权利。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具体到本案中,在2020年8月21日,区规资局作出《关于实施某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告》,同年8月27日区规资局提交《放弃听证意见书》,次日,区规资局作出《关于实施重某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请示》,明显违反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且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交《关于实施某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告》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的证据,违反了《征用土地公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最终,棊江区法院采纳了两位代理律师的观点,确认《关于实施某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告》所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违法,并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保障了委托人胡先生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