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女士的房屋位于河南省Y县,并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康女士的房屋于2013年11月12日被纳入《Y县人民政府人民路中段西侧文明路北侧旧城改造工程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同时Y县人民政府作出【2013】80号《Y县旧城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因在房屋征收决定的签约期限内,一直未与征收部门针对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直到2020年11月6日,康女士收到了Y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令康女士诧异的是,虽然房屋征收决定是2013年时作出的,但时隔多年房价早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对房屋补偿的价值应当不再适用当时的评估价格,补偿的标准也远远达不到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标准,于是康女士决定委托律师对该房屋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宋晓峰律师团队接受康女士委托后,经过与康女士进行细致沟通及对房屋情况的详细了解,判断Y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补偿决定存在多处违法点,立即撰写行政起诉状向河南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Y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2020)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宋晓峰律师团队宋晓峰律师、赵治律师当庭指出,案涉(2020)33号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第一、关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之处。
首先,在评估机构选定的问题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结合本案,在被告提交的证据当中,虽然被告作出了《评估机构选定的通告》,但并未将该通告依法进行公示,同时被告也没有提供现场张贴通告或上门送达派送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选定进行了有效协商,剥夺了康女士作为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合法权利。既然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依法进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就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式或抽签的方式来随机选定评估公司,同样Y县人民政府也没提供证明所选定的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评估机构选定严重违法。
其次,康女士对房屋征收估价报告所提出的复核异议申请书并未收到答复,从Y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来看,Y县人民政府在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康女士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给康女士并公告,而康女士提出对涉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后,对该报告提出了复核申请,评估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并未予以答复,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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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涉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依据
本案当中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而案涉评估报告作出的时间为2015年,且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壹年的期限,已经远超过有效期,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补偿必须公平、合理是房屋征收当中的基本原则,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非被征收人的原因延迟作出,不足以实现公平补偿,且在此期间房价发生大幅度上涨,即不再适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确定房屋补偿的评估时点,如仍以多年前的评估价格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则无法实现公平补偿。
最后,一审法院采纳了宋晓峰律师、赵治律师的观点,认定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撤销Y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3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分析
在明律师想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当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至关重要,而补偿决定中的诸多问题看似为技术问题,实质上是公私博弈的关键。在不合理的迟延补偿仍然存在的情况下,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权难以获得充分保障,对此被征收人应当予以格外重视,以保障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