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撤销的规划局批复文件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19-09-23浏览量:223

农村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二十四 / 办案律师:杨在明律师 / 关键词:农村拆迁律师江苏拆迁、规划局、拆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一、农村拆迁律师案情介绍

        2008年9月5日,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发文件正式成立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管理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2009年6月12日,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泰州市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核发了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海陵南路工程项目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张棋林(化名)等15户是泰州市野徐镇仲联村村民,也都是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海陵南路工程项目中的被拆迁人。因不服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做拆迁行政许可行为,张棋林等15户于2009年10月9日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张棋林等15户的代理律师获知:拆迁人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申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时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是泰州市规划局所作《关于泰州医药高新区海陵南路地块项目建设纳入规划的批复》。这一发现对于律师来说,是一项即将使得案件维权进展别有洞天的新筹码。


 二、农村拆迁律师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辑: 撤销规划批复文件的行政复议

        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熟稔于心,律师将泰州市规划局以《关于泰州医药高新区海陵南路地块项目建设纳入规划的批复》代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的行为定性为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政行为,并毫不迟疑地在2010年1月上旬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泰州市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泰州医药高新区海陵南路地块项目建设纳入规划的批复》。

        占据了法理制高点的撤销复议申请得到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支持,后者于2010年2月上旬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泰州市规划局所作《关于泰州医药高新区海陵南路地块项目建设纳入规划的批复》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决定将其予以撤销。

 三、农村拆迁律师律师说法

         一般情况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城市房屋拆迁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之前的必要前置行政许可,该类许可的权力一般归属于城市规划部门。“规划先行”,是任何项目审批的一般原则;任何项目必须服从于规划,这是项目审批的刚性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变通。当然,现实与法的理想中间,往往存在着一道沟壑。一个具体事件里面的人们总会以其特定的宗旨、方式将法律的规定进行异化。本案之中,规划局作出以拆迁许可为目的的批复文件来代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即是这样的一个异化行为结果。

         既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为申请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必备前置行政许可文件之一,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又板上钉钉地禁止地方政府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那么,本案这种异化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当然,此处的异化并非凭空而起的一项结果,它有一个媒介,即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目前我国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有普遍约束力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类法律规范,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各个环节似乎没有一个不变的硬性准则可言。那么,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是否案中以规划局的批复文件代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就无所谓违法不违法了呢?实则不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那么,这就否定了异化行为的合法可能性。

 原文转载请注明来源:拆迁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https://www.zmfuwu.com/14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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