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不签字会被强拆吗
首先作为被征收人,知道在征收过程中不能随意签字,至少说明其还有一定的法律维权意识。但是这也往往引导着被征收人走进一个很大的误区,不签字政府就拿您没办法了吗?实际上并不是。我们要明白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经常会向我们送达有关资料和文书,有的只是传达信息,是针对不特定主体所作出的,比如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有的会对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比如违法建筑认定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等。这都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我们不同意这种行为,不是拒绝签字就可以的,而是要通过法律途径去救济,否则,法律就认为咱们对这个行政行为是认可的!比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8条就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使我们不签字,不搬迁,政府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了起诉期限,这个时候我们再维权就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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