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经过
在进行元泰国际大厦项目建设中,李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9号楼3号的房屋处于拆迁范围内,该房屋建筑面积40.53平方米。2008年元月3日李女士与北京特尔特置业有限公司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当时李女士与北京特尔特置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份协议。其中一份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合计521998.60元,另外两份协议拆迁补助费分别为400000元和473870.40元,三份协议合计补偿款138万元。李女士在三份协议上都签字后,拆迁人北京特尔特置业有限公司以回去盖章为由,拿走了协议的原件,在李女士的一再要求下,只给其留下了复印件。
2008年元月6号,李女士的房屋被拆除。之后李女士请求北京特尔特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北京特尔特置业有限公司一再推脱。在李女士的多次请求下,北京特尔特置业有限公司只认可其中的一份补偿协议,对于另外两份补偿协议北京特尔特置业有限公司根本不予承认。李女士于2008年4 月向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反映情况,朝阳房管局拿出了北京特尔特置业有限公司盖章的那份52万多的协议,另外两份协议北京特尔特置业有限公司根本没有在房管局进行备案。此时李女士始知自己受到了北京特尔特置业有限公司的欺骗。
(案例视频)
二、救济途径:
1、李女士自己信访,无果。
李女士向朝阳区政府和北京市政府进行了多次信访,北京市政府交给朝阳区政府办理,也没有任何结果。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也进行了多次协调。街道办姜部长和管信访的刘主任也找拆迁人的负责人开了几次会。
08年3月17日星期一 ,地点: 4家拆迁户协调会 在团结湖办事处二楼会议室
参加人:办事处姜部长、信访办刘主任、司法所王所长、社区主任李红双、朝阳区房管局拆迁科负责白家庄东里项目的刘迁、开发商孙广武孙总,拆迁户张学斌(尤淑香的儿子)一家、李佩珍及其儿子、李女士的爱人、王振起的爱人。
朝阳区房管局拆迁科刘迁:“拆迁科只是拆迁管理,达不成协议,双方可以申请裁决。按照规定,签订协议来交房,怎么来交,应该是签订完协议握在手里,一手交房,一手交钱,应该是这样的。到最后开发商不承认了,政府部门裁定是否违法拆迁要有依据,你手里没有协议,他又不给你给钱,政府只能是协调。据听你们说有签三份的有签5份的。”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程序应该非常清楚,之所以这样说,看来也是不想给解决问题。
08年7月22日 ,朝阳区呼家楼雨霖大厦北京特尔特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会议室,朝阳区街道办姜部长组织李女士与拆迁人协商。开发商的一位叫戚士新的负责人说:“迫于政府压力与你谈。今天当着两位政府面,不是不给你钱,是给你钱你不拿呀。”最后说:“区信访办给我打五次电话,不是我企业不作为,在法庭上谈多少我拿多少,拆迁公司签了协议符合政策,我认可我盖章,不认可是他个人行为。”看来开发商就是耍赖了。
2、启动诉讼程序,对补偿协议提起了撤销之诉。拆迁人不同意协调,判决败诉。
李女士非常着急,找到了律师。针对拆迁人恶意欺诈的行为,首先向朝阳区政府提起了合同撤销的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那份52万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该诉讼的目的,是想建立一个谈判的平台,希望法院能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该案开庭时,北京特尔特公司负责人没有到场,其代理律师故意装作根本什么都不清楚,也不同意调解,尽管法官很想调解。没想到该开发商如此之赖。我们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官提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但是当时与李女士签订协议的那两个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郭强 、杨秋菊拒不出庭。开庭审理还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证据,证明以前在团结湖街道办的主持下,协调过这个事情,但是该录音里拆迁人并没有承认与李女士签订了三份协议。因此不能直接证明当时确实签订了三份协议。代理律师还与李女士到团结湖办事处调取过证据,街道办是刘主任,刘主任对李女士的事情表示非常同情,但是也没有给出具书面材料。就其案件本身来讲,作为该案原告李女士的代理人,律师很清楚证据确实存在不足的情况,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既然对方不同意调解。只好等待法院的判决,正如所料,法院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3、对本案的拆迁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都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为了促使拆迁人能对李女士协商,代理律师对本案拆迁许可证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通过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的目的是想让拆迁人出面和李女士协商调解,最后能拿到拆迁补偿款。
4、申请施工许可证信息公开,并要求建委进行查处,建委协调,最终拆迁人如数给了138万的拆迁补偿款。
上述拆迁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没有做出复议决定的时候,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律师发现该项目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该项目还在紧锣密鼓的施工。显然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于是律师又向朝阳区建设委员会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要求对特尔特公司进行依法查处。
朝阳区建委答复该项目确实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既然如此,作为建设主管部门,朝阳区建委有职责对该进行处罚。一旦工程停工,那么特尔特公司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建委的调解下,李女士拿到了其应得的拆迁补偿款。
三、案件总结
把握签拆迁补偿协议的环节,注意收集证据,防止拆迁人耍赖。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一般的协议不同,一般都是被拆迁人先签字,签字后再由拆迁人盖章,有个几天时间。而且往往签的不止一份协议,作为被拆迁人来讲,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能证明当时签了几份协议,总的金额是多少,防止以后拆迁人不承认。签协议时录音或把协议的主要内容落实在纸面上(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请拆迁公司的负责人签字,等正式协议做好后,凭此条换取。这样心里就比较踏实,就能保证不被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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