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9年11月2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走进上元村银松路6号的一栋厂房。车间里,阳极氧化生产线正在运转,除油槽、酸洗槽、染色槽依次排开,工人们忙着处理手中的金属制品。这是尚某金属制品公司租下来经营不到一年的地方。
检查持续了一整天。执法人员查看工序、清点设备、拍照取证,并对公司负责人做了询问笔录。临走时,他们留下了一份《现场检查笔录》。尚某公司的老板当时还没意识到,这份笔录将引来一张40万元的罚单。
2020年6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某公司在未经环评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有阳极氧化等工序和相应设备,虽然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进行自主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
尚某公司不服,把生态环境局告上法庭。公司说:我们租的是别人的厂房,废水废气都通过工业园的管道集中处理,而且已经停产了,罚40万太重。法院审理后,把罚款改成了20万。
40万变20万,法院为什么砍掉一半?
1、基本事实:租来的厂房,自建的产线
尚某公司2018年12月成立,经营金属制品表面处理。2019年3月,公司与威某公司签订《出租厂房合同书》,租下位于上元村的一栋厂房,租期两年。
同年11月,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尚某公司设有阳极氧化、除油、酸洗、碱洗、染色、清洗等工序,以及碱洗槽、除油槽、酸洗槽、中和槽、阳极槽、染色槽等设备。这些工序和设备,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二类“金属制品业”第68项“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检查还发现,生产废水经管道收集排入工业园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酸雾废气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经建成——但问题在于,这些环保设施没有进行自主验收,主体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2、处罚决定:40万罚款从何而来?
2020年1月,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罚款70万元。尚某公司申请听证并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生态环境局经审查,认为公司的意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予以采纳,将罚款从70万降至40万。
2020年6月,生态环境局正式作出东环罚字〔2020〕1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0万元。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尚某公司的抗辩:租的厂房,别人的责任?
尚某公司起诉后,提出几点理由:
第一,公司已经停产,投产时间短,罚款过重。
第二,公司与工业园签订了合同,废水废气处理措施是园区统一负责的。
第三,违法行为是威某公司造成的,应由威航公司承担责任。
这些理由能站住脚吗?
关于第一条,投产时间短、已经停产,确实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但不能成为免除处罚的理由——违法事实已经发生,不能因为停了就一笔勾销。
关于第二条,与工业园签订合同,只能说明废水废气有去处,不能替代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验收。环评和验收是建设单位自己的法定义务,不能外包给园区。
关于第三条,尚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是自己项目的建设单位。即使厂房是租来的,产线是自己建的,违法行为也是自己实施的,不能把责任推给房东。
4、法院的考量:过罚相当原则如何适用?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40万罚款是否适当?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罚款幅度是20万到100万。具体罚多少,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整改态度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注意到几个重要情节:一是尚某公司的投资规模不大,生产时间较短。二是公司主观上“故意不明显”——不是恶意排污、逃避监管,而是对环保验收的规定认识不足、执行不到位。三是公司的废水废气通过园区设施集中处理,没有造成实际的环境污染后果。四是园区内其他类似企业被处罚的情况,可以作为横向参照。
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为40万元罚款“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明显不当”,将罚款金额变更为20万元——法定幅度的最低线。
5、判决的启示:环保红线不能碰,但处罚要讲分寸
这个判决传递了几个重要信息:
第一,环评和验收是硬杠杠,不能打折扣。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投产时间长短,只要属于应当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就必须先批后建、先验后用。污染防治设施建了不代表合规,必须经过验收才能投产。
第二,责任主体是自己,不能甩锅给别人。租厂房也好,委托园区处理废水也好,都不能替代建设单位自身的环保义务。环评审批要自己办,环保验收要自己做,出了事也是自己担。
第三,处罚要有分寸,不能一罚了之。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要严格,但裁量也要合理。20万到100万的幅度,给了行政机关裁量空间,也给法院留下了审查余地。过罚相当原则,就是要在“违法必究”和“处罚适度”之间找到平衡。
第四,法院有权变更不当处罚。《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本案中,法院直接变更罚款金额,避免了程序空转,让企业少跑一趟官司。
6、尚某公司的教训:环保合规要趁早
对于尚某公司来说,这个结果不算太坏——40万变20万,少了一半。但20万也不是小数目,对一个刚成立一年、已经停产的小企业来说,仍是沉重的负担。如果当初在投产前,多花点时间把环评批下来、把验收做完成,这笔罚款本可以避免。如果当初对环保法规多一些了解,知道“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不等于合规”,也不会踩进这个坑。
教训是沉痛的,也是宝贵的。对于所有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电镀、化工等行业的企业来说,环保合规不是选择题,是必答题。环评手续可以补,验收可以补,但罚款交出去的钱,补不回来。
结语:东莞的这起环保处罚案,最终以20万罚款收场。40万变20万,法院给了尚某公司一个相对宽松的结果,也给生态环境部门提了个醒:执法要严格,裁量要合理,处罚要讲分寸。可对尚某公司来说,20万仍然是20万。这笔钱,是对过去违规的代价,也是对未来合规的警示。环保的红线就在那里,跨过去了,就要付出代价。但愿所有的企业,都能在红线前停下脚步,把合规做在前面——毕竟,法院能改的是罚款金额,改不了的是违法记录和已经付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