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建在了自然保护区内,环评手续也没有。但政府多年默许,还给了政策扶持、发了合格证。几年后,环保风暴来了,项目被关停。企业起诉要求补偿,政府说:你违法在先,凭啥要我赔?法院的判决,给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画了一道线。
2012年,西藏某县政府引进了一家生猪养殖企业。企业与县职教中心签订合同,租用土地建设规模化生猪养殖基地。项目很快开工,建起了14栋猪舍和生活办公区。
2013年,县动物检疫站给企业颁发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4年,县里还拨付了项目补助资金。2015年,县农牧局又与这家企业签订了标准化养殖项目实施合同。
一切看起来都很正常。直到2017年3月,一纸《关闭通知》打破了平静。通知说:你的养殖基地建在黑颈鹤自然保护区内,距离居民区和学校太近,选址不符合环保要求;而且没有依法提交环评文件,属于未批先建。立即关闭,停止运营,恢复生态原貌。
企业傻眼了:我干了五年,政府一直支持,怎么突然就违法了?
1、项目关停:是环保要求,还是政府“翻脸”
2017年8月,企业主动关停了生产线,处理了生猪,拆除了设施。但损失怎么办?
2018年,企业向县政府提交补偿申请。县政府没有答复。企业起诉到法院,要求政府履行答复职责。官司打了两年,最终法院判决县政府必须书面答复。
2020年7月,县政府终于答复了:不予补偿。
企业不服,再次起诉。这一次,是直接要求补偿2123万元。
2、一审判决:政府要赔,但企业自己也要担一半
一审法院查明,项目确实建在黑颈鹤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也确实没有环评手续。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规划调整或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养殖场所的,政府应当依法补偿。
但法院也认为,企业自身存在过错:选址是企业自己选的;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审批。
因此,企业应承担50%的责任。参照2014年的审计报告,房屋建筑物净值8.3万元、装修费44.7万元,合计53.1万元,政府补偿一半——26.5万元。
企业和政府都不服,双双上诉。
3、二审改判:政府全额补偿53万元
西藏高院经审理,作出了与一审不同的认定。
第一,项目选址并非企业“单方行为”。
证据显示,2012年项目启动前,县政府领导曾多次到现场勘察、确定选址。县工信局、教育局、职教中心领导也参与了现场确认。这说明,项目选址是政府参与、认可的结果。
第二,政府长期默许,企业形成信赖利益。
虽然早在2014年,环保局就发现项目存在未批先建问题,但相关通知并未送达企业。相反,此后几年,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一直在给项目发补助、签合同、发合格证。2016年,县工信局的文件还强调“备受县委县政府重视”。
这些行为,让企业有充分理由相信:项目是合法的,政府是支持的。
第三,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项目虽在自然保护区,手续虽不全,但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投入了大量资金。这种“信赖利益”属于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补偿金额的认定。
案涉项目2017年拆除,已不具备鉴定条件。法院参照2014年审计报告,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装修费53.1万元作为损失依据。
第五,企业无过错,政府全额补。
一审认为企业承担50%责任,二审纠正了这一认定。法院指出,企业虽存在手续不全的问题,但政府长期默许、持续支持,是导致企业持续投入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应当全额补偿。
2024年,西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县政府在30日内向企业补偿53.1万元。
4、裁判要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
本案的裁判规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招商引资项目虽存在未批先建、环评手续不全等违法情形,但若政府长期默许经营(如颁发许可证、提供政策扶持),且未及时采取关停措施,企业因此在后期投入的成本属合理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因规划调整或环保要求关停项目时,政府应依法补偿企业损失。
第三,补偿范围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装修费等直接损失,不包括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
5、本案启示:政府不能“只支持不监管”
这起案件,给地方政府和投资企业都上了一课。
对企业而言:招商引资项目再好,也要把手续办全。不能因为政府支持,就以为万事大吉。一旦政策转向,手续不全的项目首当其冲。
对政府而言:不能“只支持不监管”。明知项目有问题,却不及时纠正,还继续给钱、给证、给政策,等于用“默许”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等到不得不关停时,政府的补偿责任反而更重。
对双方而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工具。它要求政府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要求企业不能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利。
五年建设,三年诉讼,最终换来53万元补偿。对这家企业来说,这个结果不算好,但也不算坏。至少,法律承认了他们那份基于政府信任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