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水断电行政起诉状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19-09-23浏览量:265

原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薛大人庄村玛道街X号。

原告:冯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薛大人庄村玛道街X号。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电话:69444996/3619。

法定代表人:刘永发     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行政处理申请的答复》;

2、请求贵院责令被告查明事实,并对有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颁发证号为京建顺拆许字[2007]第4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翠竹新村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并实施拆迁工作。拆迁范围为:东至花园东街,西至花园西街,南至花园二路,北至天竺路。两原告在天竺地区薛大人庄村玛道街4号、2号有宅基地两处,实际居住三个家庭,分别为原告李XX一家、冯XX一家和两原告的父母一家。

自拆迁以来,拆迁人和拆迁单位采取威胁、恐吓以及停水停电的方式逼迫当地被拆迁户搬迁,两原告虽然不在拆迁范围之内,但也受到严重的侵扰,家中经常发生砸玻璃、盗窃等事件,尤其是断水断电,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原告于2008年11月10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依法责令拆迁人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拆迁单位北京世纪朝开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对原告的供水供电,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于2008年11月11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将上述申请送达给被告。被告没有任何回复,也没有作出任何处理。2009年3月份,两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又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恢复水电,被告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关于行政处理申请的答复》,告知原告村内供电线路与供水管道已被损坏,暂时无法进行水电线路的修复。原告不服,认为被告的回复是在回避责任,怠于行使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理由如下:

一、责令拆迁人和拆迁单位恢复对原告的供水供电,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第三条: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第十一条:拆迁现场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第十六条:市、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拆迁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现场检查制度。凡涉及举报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县建委应当立即组织拆迁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及时阻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第十七条:市、区县建委监督检查拆迁现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或其他胁迫、骚扰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由建委责令改正,立即恢复水、电、气、暖、交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

根据上述规定,查处断水断电行为,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属于被告的行政职责。

二、原告多次提出书面申请,但被告均不依法履行职责。

原告多次提出书面申请,被告均没有予以调查处理,简单以供电线路与供水管道被损坏为由,答复原告无法恢复水电,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如果这样的理由都能成立,那么以后拆迁公司的拆迁时都可以先将供电线路和供水管道破坏,那么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法要求恢复水电了,无论当地住户生活多么不便、多么艰难都只能忍受了?行政机关也无需进行行政处罚了?那么上述法律规定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三、事实上,当地已经停止了拆迁,拆迁人和拆迁单位有条件恢复水电的供应。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水电对每个家庭是必备的基本生活条件,没有水电,电器无法使用,甚至最基本的做饭也无法进行的,自2007年拆迁以来,原告的家中一直处于断水断电的状态,原告一家逼不得已,不得不出去租房居住,原告一直认为自己属于拆迁范围之内,以后可以获得出去租房的补偿,但是现在原告发现自己不属于拆迁范围之内,而拆迁现场也处于停止拆迁的状态,那么这种状况再持续下去,自己的损失会越来越严重,而且任何补偿都拿不到,自己无法再负担租房的费用,所以只能回到现场居住,故申请负有管理拆迁现场的被告恢复水电,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被告却在推卸责任,怠于行使其应尽的行政职责。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判决。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李XX

起诉人: 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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