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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外首东国际大厦A座9层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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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有没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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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田被征用所获补偿费是否归夫妻共有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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