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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二十年。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同样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部分的租赁期限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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