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青)征地告〔2023〕第1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5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47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崧建南路(新泾浜桥-崧泽大道)道路新改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青浦区重固镇、华新镇,北起新泾浜桥、南至崧泽大道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青浦区华新镇杨家庄村葫芦湾组5789.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86.50平方米、建设用地448.20平方米、未利用地554.90平方米。
2、青浦区华新镇杨家庄村新浜组7763.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89.70平方米、建设用地983.80平方米、未利用地1990.40平方米。
3、青浦区华新镇杨家庄村姚泾组5929.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14.3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14.70平方米。
4、青浦区重固镇郏店村七组9991.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551.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439.40平方米。
5、青浦区重固镇毛家角村新泾浜组12159.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375.70平方米、建设用地160.90平方米、未利用地622.4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41632.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5117.80平方米、建设用地1592.90平方米、未利用地4921.8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华新镇人民政府、重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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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青)征地告〔2023〕第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05月0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36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芦蔡路(华卫路-华重公路)新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青浦区规划芦蔡路(南至华重公路,北至华卫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青浦区华新镇3476.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76.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青浦区华新镇朱长村冯家组4899.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04.9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4.40平方米。
3、青浦区重固镇中新村金家村民小组7836.6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991.40平方米、建设用地629.70平方米、未利用地215.50平方米。
4、青浦区重固镇中新村牛角尖村民小组8761.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954.00平方米、建设用地807.2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4973.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3126.90平方米、建设用地1436.90平方米、未利用地409.9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青浦区征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华新镇人民政府、重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