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金)征地告〔2023〕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63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广场用地(金山区枫泾镇FJ010303单元01-B-01地块公共交通设施新建工程)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金山区枫泾镇,东至面丈港,南至枫明路,西至兴豪路,北至南枫公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一)、金山区枫泾镇五一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475.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75.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二)、金山区枫泾镇五一村第十村民小组15105.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802.00平方米、建设用地1168.20平方米、未利用地135.20平方米。
(三)、金山区枫泾镇五一村第十一村民小组5532.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21.6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1.1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3113.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699.00平方米、建设用地1168.20平方米、未利用地246.3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人民政府(金山区枫泾镇动拆迁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