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撤销了镇政府的强拆决定,但是房子还是被拆了,这样的倒霉事就发生在委托人高先生的头上。其实,计较起来,这也是强拆部门的责任。镇政府强拆房屋,最后却是被征收人来承担后果,如此行政行为怎能让人服气?
好在,此案最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振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定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也算是给高先生出了口气。
案件事实
高先生是北京市昌平区人,2015年11月,他曾与刘某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从刘某处购得一处房屋。因房屋发生变动,2020年9月,高先生又与刘某重新签订了该协议书,并增加了每五年使用费递增的条款。
2017年,当地镇政府对高先生购买的房屋进行了一次安全检查,高先生被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对房顶进行更换,高先生积极配合并积极更换,还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然而,祸不单行,2022年7月,镇政府工作人员突然上门,声称要拆除该房屋。
高先生一头雾水,通过多方询问他才知道,原来此前镇政府曾向刘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称部分房屋未获得建筑许可,限期三日拆除。
“房子已经是我的了,有事情也应该找我商量,凭什么拆之前不通知我一声?”
同年9月13日上午,在未进行催告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镇政府工作人员翻墙进入房屋院内,强行使用机械将院墙推倒,墙体保温层也被一并破坏。同时对高先生的居所采取了断水断电的手段迫使其搬离。高先生无奈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相关人员才撤离。
9月22日,案涉房屋被强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给自己讨个公道,高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振律师,委托代理此案。
律师观点
负责本案的张振律师认为,镇政府绕过高先生而向刘某作出上述拆除决定书的行为明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撤销。
在张律师的帮助下,高先生于2022年9月9日向区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12月22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被撤销。
然而,由于在复议决定书下发前房屋已被拆除,因此撤销决定的通知作用不大,但该决定却坐实了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随后,在张律师的帮助下,高先生又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诉讼过程
庭上,被告镇政府辩称:一、原告并非本案行政行为的被征收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原告所指的地上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三、被告通过多次开展现场检查、沟通、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工作,希望刘某自行消除违建,刘某未提供原告所称的《土地租用协议》,也无法提供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手续。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依据的是《限期拆除决定书》,但上述决定已被复议决定撤销,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镇政府系在当事人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并且,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充分履行了相关程序。
综上,法院最终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可以延伸出一个问题:“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集体土地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但其中有一个特例,即宅基地。在我国,宅基地虽然不可以随意买卖,但却可以转让,具体的转让条件十分严格。
所以,在购买宅基地时,一定要慎重,否则转让协议很有可能被认定无效,当然可以在签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给未来的自己埋下一个深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