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出行政决定就强拆百姓房屋?法院:确认违法!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3-11-16浏览量:292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进行强制性拆除房屋的话,必须要经过合法的程序,没有程序的强拆是违法的。

案件事实

早在1998年,浙江省嘉兴市村民陈某就在村里陆续自行搭建了共计166平方米的房屋及40平方米的附属设施。

2021年1月11日,陈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对陈某所属的自建房、附属物、附属设施实施拆迁补偿,某投资公司一次性给予陈某经济补偿。同时与其约定于14日前搬迁完毕,将钥匙交给投资公司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补偿费。

后来,陈某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1月20日,街道办拆除了陈某的建筑物。对此陈某表示不服,随即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郑森林两位律师协助其维权,将街道办诉上法庭,请求确认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经过梳理案情及相关材料,律师认为:街道办对陈某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

诉讼过程

街道办辩称:腾退陈某房屋是基于拆迁补偿协议,陈某与投资公司约定2021年1月14日搬迁完毕,故才于同年1月20日将陈某房屋予以腾退,其做法没有问题,符合法律的规定。

诉讼结果

最终,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街道办于2021年1月20日强制拆除陈某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复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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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

一、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这也就是说,对于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来说,作出行政决定是强制执行的法定前置条件。

本案中,街道办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时,是在未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二、对于强拆行为,实践中为何多判决确认违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实践中,对于强拆房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房屋已经被摧毁,并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此时撤销已经没有意义,故多判决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违法后,当事人可以主张赔偿费用,包括财产损失费用及人身损害费用,其中财产损失赔偿包括房屋价值、附着物价值及临时安置费用赔偿,强拆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可以主张医疗费及伤残金等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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