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给予惩戒,也要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但全面赔偿范围究竟如何?又怎么判断行政机关到底有没有全面赔偿被征收人的损失呢?
今天我们从一起因强拆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说起。
案件事实
本案五名委托人的父亲张某在江西省南昌市某县区村中拥有房屋一栋,面积227.73平方米。2017年该村开展城中村棚改项目,县政府作出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公告》将该房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8月27日,案涉房屋被镇政府强制拆除,五名委托人果断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王威。
因本案强拆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代理律师提出行政诉讼后,法院很快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胜诉判决生效后,2020年5月18日委托人又向镇政府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镇政府于7月6日作出《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五位原告委托人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就在五名委托人收到《赔偿决定书》准备安心等待赔偿款到位时,王威律师很快察觉到了这份决定书的异端,认为镇政府并没有遵守“全面赔偿”的原则,五名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也没有得到全面补偿,故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律师观点
王律师认为,行政赔偿中的全面赔偿既包括因强拆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包括房屋价值赔偿、屋内物品损坏赔偿。还应包括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包括搬迁补助费、主体房征收奖励、银行同期利息等等,后者正是镇政府和五名原告委托人所忽略的赔偿内容。
诉讼过程
法庭审理过程中,王律师从案涉房屋面积、房屋赔偿方式及标准、屋内物品损失、征收补偿的其他合法利益、利息损失等角度说明事实,列举证据,希望法院能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判。
诉讼结果
该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最终上诉法院判决镇政府应赔偿五名原告235,056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从2020年8月27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生效时中国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可以看出,对违法强拆给被征收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赔偿,具体到强拆案件中,在确定直接损失时应坚持基本原则是,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所以这里赔偿数额就应划分成“直接财产损失”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两个部分,而后者正是许多被征迁人会忽略掉的地方。
所在大家在收到强拆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后一定不能草率地签收了事,而需要仔细阅读决定书内容和“赔偿款明细”,对照房屋价值赔偿、屋内物品损坏赔偿、房屋装修费赔偿、搬迁补助费、主体房征收奖励等看看是否有遗漏。如果对决定书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向决定书的作出部门或专业律师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