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在法院主持下签订的协议就能彻底了结房屋被强拆的事情,可谁能料到这后面还是有许多麻烦,到现在政府还欠我们许多补偿款,你说政府部门怎么能这样失信于民呢?”委托人程某情绪激动地对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群杰律师诉说着自己的遭遇。
本案中委托人程某的房屋被强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对安置补偿初步达成一致,程某也选择了撤诉。可谁想到,协议书是签订了,但补偿款却迟迟未得到,问政府还总是被踢皮球。
“由法院作为见证方和监督方为何政府都敢这么欺负人。”对于自己遭遇,程某没有委曲求全,而是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案件事实
程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区某村合法拥有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后因该地区城中村改造,该土地和房屋被纳入改造范围,后区政府强制拆除了该房屋,程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在主审法官的协调下,程某与区政府设立的拆迁安置指挥部当庭达成协议,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补偿书》后撤诉。2020年4月22日,双方又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履行时间、违约责任等。
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期内,区政府仅委托用地单位于2019年12月15日支付了部分补偿款,这与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几百万元补偿款相差甚远。在程某的多次催促下,区政府迟迟不肯继续履行协议,甚至将履约义务推给用地单位。
屡吃“闭门羹”的程先生对政府所作所为彻底失望,于是再次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寄希望于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此事。
律师观点
李群杰认为:本案是典型的“行政协议纠纷”,案涉双方签订的协议既受《民法典》保护,同时作为行政协议也应保持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本案中区政府无法定正当事由拒绝履行协议,既失信于民,又违反法律和协议约定,侵害了程某的合法权益,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
诉讼过程
被告辩称:协议是与政府签订的,但实际上是由用地公司履行的,补充协议上签字的“某某”系用地公司职员,非区政府人员。故程某与区政府的纠纷并不存在,本案实则是程某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纠纷。
面对区政府的辩解,李律师沉着冷静地指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处“甲方”处有“拆迁安置指挥部”的印章,根据《合同法》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故该合同依法成立,而合同双方应为程某与区政府拆迁安置指挥部。并且,本案行政协议的签订前提是委托人的原房屋被区政府纳入征收范围,因此,被告应当为补偿安置主体,具有补偿职责。该职责为行政职责,不因后续用地单位实际使用土地而免除行政机关的补偿安置义务。
诉讼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故判决“被告区政府继续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对程某179平房屋的安置补偿方案,以及对接受程某委托的300平代售商品房货币补偿及补偿款支付义务”。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中区政府试图模糊一个概念,即“合同实际履行人并不等同于合同当事人”。区政府作为合同签订方即合同当事人,应当为第三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合同中约定的补偿款实际上是由用地公司支付,但当用地公司未如期支付补偿款时,作为合同当事人,区政府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事后区政府可再向用地公司追偿,而不是相互“踢皮球”。更为重要的是,实施征收行为后,只有行政机关有权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同样地,行政机关也具有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的法定职责,法律责任应由征收主体承担。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在与政府部门签订行政协议的时候,一看签订主体是否明确,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二看协议内容是否明确,空白协议不能签;三要保证协议一式两份,自己留存好行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