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妥妥的欺负人吗?”看到父亲与街道办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浙江金华委托人朱女士简直惊掉了下巴。
原来,街道办为提高征收效率,绕过了房屋所有人朱女士,与其父亲签订了上述补偿协议。朱女士在拿到补偿协议后发现合同上的补偿方式、奖励费等均为空白。
“他们就是在利用我父亲和我的矛盾”对于街道办的野蛮行为,朱女士实在是忍无可忍,于是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陈丽芳。
案件事实
朱女士和胡先生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朱某系朱女士的父亲。朱某曾在金华市婺城区某村有住宅一处。由于种种原因,朱某与女儿朱女士等家庭成员签订了《分家书》,将某处房屋划分给了朱女士,保险起见,她向有关部门申请了相关许可。2017年12月,金华市婺城区某街道社区启动城中村改造,该房被纳入征收范围。
本来,朱女士觉得,上述分家书已经说得很明白了,自己是房子的合法使用人,后续安置补偿事宜应该与自己商议。可谁知,在未通知朱女士的情况下,街道办便与朱女士的父亲朱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朱女士在看到该协议时大吃一惊,协议中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房屋补偿费、奖励费、安置方式等条款内容竟然均为空白。
几天之后,朱女士房屋被拆除。情急之下,她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陈丽芳,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陈律师认为,街道办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强行拆除原告房屋严重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律师帮助当事人提出了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庭审过程
庭上,被告街道办辩称:答辩人拆除案涉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
1、案涉房屋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证,土地证登记的是朱某。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是第三人朱某,而非原告。
2、答辩人早就与第三人朱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系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3、答辩人拆除案涉房屋程序合法。
诉讼结果
法院判词的说理部分全面采纳了陈丽芳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虽为第三人朱某,但房屋系原告根据分家书在原址拆后重建,并由原告实际居住,该房屋被拆除,与原告具有利害关系。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某街道办于2019年5月10日对房屋组织拆除,一方面未取得原告同意,同时,拆除房屋及腾空屋内物品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有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鉴于涉案房屋已被实际拆除,本案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予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违法”。原告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本院认为应由“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某街道办先行作出赔偿为妥”。
最终,法院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做出相应的行政赔偿。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一些政府部门为完成征地任务,“创造”出了五花八门的花招,披着法律的外衣,却是干着违法的勾当,平时我们很难辨别出来。但是,在一些资深律师眼里,这些花招可谓是多此一举,一眼就能识破。所以,当我们的房屋被有关部门违法征收时,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酌情选择维权方式,最终达到自己的维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