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中世纪著名哲学家阿奎那曾说过,“无论是谁,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这里的“法律”既可以是宪法等根本法,也可以是政府向行政相对人下发的决定、命令。实践中,不少行政机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为追求效率或赶超项目进度枉顾程序甚至实体正义。
在明律师代理过这样一起强拆案件:镇政府在强拆辖区内的某企业时未按照规定制作《强拆笔录》和《物品清单》,也未进行强拆过程全程录像。甚至强拆行为发生时,被征收人针对限拆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当天从头到尾完全是在凭感觉肆意妄为,根本不顾我的财产安全和程序正义。”回想起自己被强拆当天的遭遇, 委托人许先生至今耿耿于怀难以平静。
案件事实
2009年9月30日,某钢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政府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及《联营协议书》,其中约定,镇政府将土地转让给某钢材公司,镇政府有保证该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且钢材公司需按约支付转让费和手续费,并办理了相关用地证明。
2016年,为增加营收,钢材公司将厂区出租给影业公司使用,该公司在厂区内建造了一处影视基地。后例行检查时,镇政府发现影业公司修建的影视基地并未取得相关用地许可。
2021年12月,镇政府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影视基地部分建筑未办理规划许可”为由,要求钢材公司拆除涉案建筑,否则镇政府将进行强拆。”
2022年6月,镇政府强制拆除了影视基地全部建筑,导致基地内的建筑物品被毁损。“哪有这样办事的?说拆一部分结果全拆了,且通知下来的第二天就强拆,根本不给陈述申辩时间!”钢材公司法人许先生对镇政府的强拆行为万分不服。
按理说,协议有了,相关证明也办了,手续应该是全的,怎么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呢?”对于镇政府的霸凌行为,许先生深感恼怒。于是,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闫会东和马丽芬两位律师,希望通过法律救济的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利。
律师观点
在深入调查取证后,闫会东和马丽芬两位律师认为,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镇政府强拆时未按照规定制作《强拆笔录》和《物品清单》,也并未对强拆过程全程录像。第二,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被征收人针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第三,镇政府强拆建筑明显超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范围。
故,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办案过程
庭上,镇政府辩称:涉案建筑物应当予以拆除,镇政府具有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法定职权。涉案建筑物在进行建设时,应当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未取得即建设,后亦未予补办,且涉案建筑物“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故“确认镇政府认定涉案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而且,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前后的执法程序并无不当。镇政府强制拆除钢材公司涉案建筑物未造成涉案建筑物内合法财产损失,且强制拆除过程中镇政府已录制并保存了影像资料。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定,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2年强制拆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涉及原告钢材公司、第三人影视公司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 判决书 / 裁定书 -

在明律师提示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实践中,有些政府部门为提高效率,在进行强制行为时往往不会给行政相对人留有法定的申辩和陈述时间。遇到这种情况,不要忍气吞声,及时联系律师,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