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3〕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3〕72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宝山区罗泾镇 南起潘新路,北至集宁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宝山区罗泾镇新苗村西汤组5621.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74.80平方米、建设用地1376.30平方米、未利用地169.90平方米。
2、宝山区罗泾镇新苗村张家组1405.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86.4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8.8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026.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361.20平方米、建设用地1376.30平方米、未利用地288.7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