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镇政府半夜拆“违建”,对外宣称行为合法
“镇政府大半夜的把我家房子拆了,居然告诉我是合法拆除,哪有这样蛮不讲理的,这让老百姓心里怎么想?”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刘某一家来到了河北省定州市某镇定居,因为当时没有多余的土地建房,于是刘某一家便在农田之上建造了一间80平米的小屋居住。条件虽然艰苦,但至少一家人有了遮风挡雨的住所。
谁知道三十年后,一切都变了。2021年4月25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刘某建造的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80平方米,责令于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刘某觉得莫名奇妙,房子已经建了三十多年了,三十年前哪有这些许可证。
过了一段时间,刘某在5月14日当天又收到了镇政府发的《拆除催告书》,要求刘某在1日内自行将房屋拆除,否则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见刘某仍未将房屋拆除,于是镇政府在5月25日又向刘某作出了《拆除决定书》。
刘某认为,自己的房子早在三十年前就已经建好了,当时也并没有要求去办理规划许可证,现在镇政府说房屋非法占用土地,自己并不认可,于是拒绝拆除房屋。
7月15日半夜,刘某一家人被挖掘机的轰鸣和房屋砖墙倒塌的声音惊醒,跑出家门才发现是镇政府组织人员正在强行拆除自家房屋,见此情景刘某大脑一片空白,连上前阻止都忘记了。一夜之间,刘某一家无家可归。
二、不按程序就是违法,该有的程序一定要有
面对镇政府如此蛮横霸道的行为,刘某深知,以自己的能力没有办法让镇政府的违法行为受到制裁。于是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壮律师和孙凌枫律师,希望能获得帮助。
李壮律师和孙凌枫律师也认为,镇政府在未听取陈述和申辩情况下,在夜间强拆房屋属于违法行为,于是指导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镇政府依然坚持刘某房屋为违建房屋,对刘某私自建设的房屋进行拆除行为合法。刘某房屋的建设没有经过审批,没有任何手续,属于私自建设。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拆除决定书》。在作出拆除决定书之前,镇政府也曾向刘某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和《拆除催告书》,但刘某拒不执行。
因此,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故镇政府强制拆除刘某的房屋不存在违法行为。
两位律师听了镇政府的辩驳理由后,极力表示反对。首先,镇政府在夜间强拆房屋本身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未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且当事人经过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尚未届满,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应当认定违法。
最终,法院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镇政府违法行为受到了制裁,刘某的内心也得到了些许的慰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