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导读
“……我单位作出如下决定:撤销征地批复。”在看到这行文字后,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人孟先生胸口长舒一口气。本案经两次复议、两次诉讼,终于“守得明月见云开”。“感谢两位,没有你们的鼎力相助,我肯定走不到这步。”对于在明律师事务所郑森林和张强律师在此案代理期间付出的巨大心血、努力与实际成效,委托人充满感激。
二、案件事实
选择性执法?土地征收,两个人两种结局!
孟先生是宁波市海曙区某村村民,于上世纪90年代承包了部分土地。2003年5月,因上级政策,本村经济合作社与土地承包人孟先生、王某等分别签订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对两人进行安置补偿,同时收回土地承包证。为补贴家用,孟先生打算开一家养猪厂,于是在2005年11月,他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土地承租期限一直截止到2020年。
2020年,《协议书》到期后,为了延长租期,孟先生又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经济合作社将两亩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给孟先生,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1年,因补缺某地块建设项目,孟先生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期间,镇政府一直没派工作人员与孟先生商定补偿事宜。
经过询问工作人员,孟先生得知,由于他已在2003年5月签订了上述协议书,并已领取了安置补偿费,土地承包证已被收回,已经不再是土地使用权人,因此就没有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孟先生只得自认倒霉。
几个月后,当得知2003与其一起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的王某已经与镇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时,孟先生瞬间就不淡定了:“我们俩一起签订的协议书,而且已经领取了安置补偿费,凭什么这次征收他有我没有?”再次询问镇政府工作人员无果后,他突然收到了一纸《限拆通知书》。
三、胜诉解析
(一)镇政府以拆违代拆迁,养猪厂遭强拆,法院确认违法!
2021年12月13日,镇政府以“孟先生所经营的养猪场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为由,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拆除。2022年5月7日,镇政府将孟先生在案涉土地上搭建的生猪养殖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强制拆除。
“理说不过,就强拆?政府就能为所欲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孟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强、郑森林两位律师负责办理此案。之后,孟先生分别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和法院都认为,上述强制拆除行为未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程序违法,故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取得阶段性胜利后,两位律师均认为,本案的关键并非是《限拆决定》是否合法,而是征收过程,乃至浙江省的征收批复是否合法。
(二)两个人两种政策?在明律师复议、诉讼两手抓,撤销涉案批复!
于是,两位律师又向省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征地批文,具体理由为:在征地报批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拟征地公告”、“拟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并经被征收人确认,土地征收批准之后也未进行公告,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申请听证等权利。
复议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认为,镇政府于2021年 12月13日以申请人在案涉土地上经营的养猪场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于2022年5月7日实施强制拆除。说明当地政府在案涉土地征收程序前期工作中应当知道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使用的土地,却未对申请人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确认,也未与申请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在申请征地时如实说明难以达成安置协议的情况,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征地过程中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另一方面,该村经济合作社与案外人王某虽然同样已在2003年5月签订了《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并已领取安置补偿费,但在本案土地征收过程中,仍将其作为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并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而对申请人则以2003年5月已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为由,不承认其为土地使用权人,不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属于事实不清,并且有违“公平公正”的法治基本原则。综上,撤销《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补缺地块的建设用地审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