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一步骤,下了征收决定,征收方也无权强拆房屋!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04-18浏览量:151

导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众所周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方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对被征收房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实践中,我们也将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视为维权的最关键时间节点,反复告诫广大被征收人要提防其背后埋伏着的“司法强拆”大棒。

那么,下了征收补偿决定,法院的司法强拆令就会无法阻挡地落在被征收人头上吗?

答案是否定的。

《行政强制法》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是对这一强拆房屋最后阶段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三条

据此,征收方申请司法强拆有了第一个必须遵守的规矩:救济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言,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

这一规定是为了杜绝征收行为久拖不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里出现了拆迁律师曾在拆除违建程序中反复提及的“催告程序”。

据此可知,“无催告,不拆房”,无论房屋是合法还是违法。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本身是一种通知行为,并不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产生实际影响的是之前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故这一步骤本身是不可诉的。但若欠缺这一环节,则构成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就不会裁定准许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也就是说,催告书是要经由受理非诉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审查的。

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司法强拆的审查以书面的形式审查为主,但相关司法解释也为开启实质性审查提供了依据。

通过以上两个小点我们不难看出,即使事情真的进展到了这一阶段,被征收人仍存在一些可供利用的维权抓手,仍有可能通过依法维权暂时阻滞司法强拆的步伐,进而为自己提升补偿数额赢得宝贵的空间。

故此,即使征收补偿决定6个月的起诉期限已过,被征收人仍不可轻易放弃自己正当、合法的补偿诉求,仍可以积极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

自然,拆迁律师还是希望大家能在6个月的期限内及时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本身寻求救济,这要比对着强制执行程序“使劲”有力得多。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没有这一步骤,下了征收决定,征收方也无权强拆房屋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不公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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