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其开发建设的案涉商品房楼盘项目交由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合同总造价约2亿元。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某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入场施工,但在工程尚未完工时,因为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导致工程停工,劳务公司也不得不随之停工。劳务公司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了核算,截至停工之日,其尚有5000万工程款没收到。
劳务公司多次与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沟通,但二者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不得已,劳务公司决定起诉。在起诉时,劳务公司认为,建筑公司之所以未向其支付工程款,是因为房地产公司拖欠了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这是一笔三角债,故劳务公司决定直接起诉房地产公司。
判决结果:
法院受理此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劳务公司多次与房地产公司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房地产公司承诺限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于是劳务公司选择了撤诉。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公司撤诉后,仍需要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然而,在其撤诉后,房地产公司却根本无力支付。仅仅几个月后,房地产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竟然向法院申请了破产。
法院受理了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申请,确认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况属实,并且其现有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其欠下的所有债务,破产原因成立,破产条件充足,故准许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劳务的5000万工程款债权就成了一笔坏账,不得已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书,但等到房地产公司清算完毕后,需要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劳务公司这笔工程款的优先性很低,最终能拿到钱的希望非常渺茫。
警惕反思:
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有时候是甲方不愿意支付,但有时候是甲方无力支付,乙方在打官司时,一定要调查清楚具体情况,才能做出有针对性的诉讼方案,确保工程款更稳。
针对本案,如若劳务公司事先核实到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状况,就不应该选择和解的方式,而应该继续走诉讼途径,并申请财产保全、主张针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这样一来,即便是房地产公司破产,其依然可以通过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又或者,在起诉时就应该考虑规避风险,把本案的总包方建筑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就算是房地产公司无力支付,也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支付。
总而言之,工程款案件中,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策略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关系到能不能打赢官司,还关系到打赢了能不能拿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