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确权问题一直是老百姓比较纠结的问题,尤其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有一户多宅、超过标准占用宅基地的问题如何认定、各地的土地管理和农业农村部门对相关问题的处理尺度也有细微差别。
7月22日,国家自然资源部门印发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对当前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集中进行了解答,全文77个问题,其中有22个问题涉及“确权登记”的处理。
今天,拆迁律师为农村广大的农民朋友简单梳理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供大家学习,希望大家在农村宅基地涉拆迁的时候能够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问:什么证都没有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自然资源部:无证宅基地,查明土地历史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拆迁律师解读:简言之,两道关,村级同意开证明,乡政府审批。
2、问:一户有多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部:符合分户未分户,符合相关规划,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确权登记。
拆迁律师解读:符合用地规划,分户建房或该分户未分户建房的合计面积未超标,村委公示后进行不动产登记确权,本答直接否定了无证房屋是违建的错误认识。
3、问:宅基地面积超了怎么办证?
自然资源部:1982年以前建未扩大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1987超过规定面积的,超过面积按规定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保留补办手续,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拆迁律师解读:1987年后再“超占面积”的,超标部分房产证不确权,但要在不动产登记簿标记,此条否定超标不合法的错误认识。
4、问:非本村村民占用的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部: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因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城镇户口,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以前建的宅基地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等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拆迁律师解读:易地搬迁、合法继承、1999年后非本村建房除外,原则上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5、合村并居,如何办证?
自然资源部: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拆迁律师解读:新农村建新楼,不意味着失去原有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必须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