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鄢陵县安置房和拆迁房有什么不同?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11-19浏览量:229

导读:安置房是政府在土地征用和城市建设中为受拆迁影响的居民提供的新居所,位置通常改变。而拆迁房是拆迁后企业在原地搭建的房屋。安置房虽有产权证,但不等于拥有土地使用权,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拆迁房则完全属于购买者。在二手房市场,安置房流动性差,需等待5年后方可交易,而拆迁房交易更规范。

1、安置房和拆迁房有什么不同?

(1)定义之别

所谓安置房者,系在实施土地征用和城市建设过程中,由政府承担责任为受到拆迁影响的居民提供新的居所,这些新居所在地理位置大多相对于原住宅区进行了改变。另一方面,拆迁房则多为在拆迁完毕后,为负责拆迁工作的企业以现地为基础搭建的房屋。

(2)所有权与使用性质之异

尽管安置房也具备产权证书,但因安置房性质特殊,普遍是基于政府储备用地之上发展起来,未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故享有安置房并不等同于拥有土地使用权。在此情况下,安置房所有者有可能需要额外补缴土地出让金;然而,拆迁房建立在已公开拍卖所得的土地资源之上,其购买者可以完全拥有该房产的权益。

(3)流通性差异

在二手房市场上,安置房的流动性往往不如常规商品住宅。原因在于安置房的交易存在时间限制,通常需等待5年后方可进行合法交易,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买卖则涉嫌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拆迁房因其本质是商品房,在流通方面不受上述诸多限制,其交易规则更为规范。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安置房和回迁房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安置房以及回迁房两者间的差异主要在于,若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营利性的公益性事业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划拨性质用地的过程中涉及到房屋拆迁行为时,那么此时房屋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形式便是原地产权的直接调换。

这样的房子就被定义为“拆迁安置房”及“拆迁回迁房”两种并存的状态,但是当在出让性质的土地上开展同样的房屋拆迁工作,且允许对原址进行回迁安置的话,则这类建筑就只是单纯地被认定是“拆迁回迁房”,而非“拆迁安置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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