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县级政府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补偿权益后,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推动项目进程。但问题在于,责令交地该在什么时间作出才算是合理呢?刚刚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1天就责令交地,是不是太着急了些?
日前,张作元律师团队的卢恩光律师在四川广元代理的案件中,区政府仅时隔1天就责令当事人交地,根本未预留给当事人办理补偿安置和房屋移交手续的时间。且其补偿安置决定又被当事人起诉依法撤销了,这更是导致责令交地决定成了无本之木,丧失了事实依据。最终,市中院一审判决撤销了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也让我们看到了什么是征拆领域的“欲速则不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