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其实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不仅仅是咱们企业主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对于这种争议的解决方式意见也是不统一。不光是法律工作者,即便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也存在好几种可能,甚至一些规定里边也是不太统一。
矿产压覆及补偿所引起的争议解决的方式,到底应当用哪些方式来解决争议?其实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不仅仅是咱们企业主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对于这种争议的解决方式意见也是不统一。不光是法律工作者,即便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解决方式也存在好几种可能,甚至一些规定里边也是不太统一。
首先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等线路,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在建设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矿产主管部门去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只是做了一个这样的规定,说不能压覆,非必要不得压覆,但是对于那些压覆之后如果发生纠纷如何解决并没有更细一步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出现了纠纷,发生了很多问题,一直没法解决。
存在问题有哪些呢?纠纷的解决方式不一?有的是用民事,有的是用行政。有的走拆违,说你这个矿违规,有的责令停产,有的是安全部门过来查处,环保部门过来查处。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不是正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另外各部门甚至各地方规范文件不一致,有的比如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进行补偿。有的比如自然资源部等等其他一些部门有可能出具的文件,说是协商解决,由民事主体之间协商解决。所以,导致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各种各样。
第三,适用民事解决,从法律、从法理上无法统一。法理上无法统一,存在一个主要问题。民事解决,一般民事纠纷像《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的纠纷,侵权的纠纷呐,合同的纠纷等等,这类问题用民事解决,你必须适用《民法典》的一种,否则为什么用民事诉讼法来解决。当然那些人身权继承都跟这个没有关系了。
那它属不属于合同纠纷呢?那当然不是。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矿业权人和项目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他们之间最初是没有合同的,除非签订了合同,说我要给你多少钱的补偿,没履行这个协议,那么可以用这种民事诉讼。
但是,这种压覆他们没有合同,那用侵权,这也是很多法律工作者主张的,用侵权解决纠纷。因为他侵你权了,侵权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
扪心自问人家那么大的建设项目,什么手续都完成了,说是违法行为肯定是不对的。所以这最基本的问题都回答不了,为什么要说他是侵权的?那其他的更不是了。所以在法理上要用民事方法去解决,在法理上根本是说不通的。
另外,矿业权人的权利一直得不到维护。当然这里边儿有还有很多的阻力,比如说如果用行政诉讼的话,可能诉讼费就会低很多。然后也会导致很多法律工作者无法参与到这个案子,因为有可能没做过这种行政诉讼的案子,等等各种原因使得矿业权的权利维护非常困难,这是现实的一些问题。
其实在2019年,相关部门曾经公开过《矿产资源法》的征求意见稿。《矿产资源法》征求意见稿草案是在2019年12月18日公开的,其实新的征求意见稿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试探性的公布。
比如第14条是这样规定的,矿产压覆矿产资源,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论证时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询问矿产资源的分布及开采情况,重要矿产原则上是不得压覆的,原则上是不得压覆的。确需压覆的应当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的自然资源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报批。
征求意见稿草案的第三款,试探性的做出了一些规定,比如说压覆已设置的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对行使矿业权人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矿业权人进行协商,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这条规定,首先它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矿业权人进行协商。说行政机关不管,你们去协商吧,但是有一条对矿业权人是比较有利的,提到了合理补偿。用的不是合法补偿,而是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