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实践过程中也有很多这样的招商引资协议,特别是这种招商引资有时候不是通过直接跟行政机关接洽的形式来订立的协议,就是像本文提到的案件一样,可能就会在性质上面产生一些争议。所以,我们要从实质的角度去分析这类协议的具体性质,来对其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样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类案件的典型案例解析:J公司诉吉林某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招商引资协议案。
一般我们常说的招商引资协议,在2015年之前,有大量的这类案件。一般把这类招商引资协议看成是民事协议,但是2015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后,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明确将招商引资协议纳入了行政协议的范畴。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有关行政协议的案件,以及在该案件过程之中最高人民法院是怎样去评述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的:
基本案情:
经吉林省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请示,并于2011年做出会议纪要,允诺招商企业R热力有限公司在办理前期手续环评,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等方面提供提供帮助和支持,随后R公司与J有限公司签署了投资商砼混凝土搅拌站协议。J公司负责人按照约定进行了投资建设。
2014年J公司的申请为商砼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办理环评手续,但因为原选址不再符合环保的相关要求,所以这个项目就不能够获得批准。2017年,区管委会的住建局做出了管委会关于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异地选址的函,比如说进行另立选址。
内容是现有城区无法选出符合条件的选址场所;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为该区刚成立时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议将该商砼站临时选择到某空地内,以保证商砼站正常生产;商砼站与R公司供热项目同属管委会招商遗留问题,在处理R公司供热问题时应同时处理J公司商砼站问题。
2018年的因为这个该项目就是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一直没有办法选址,J公司提起了诉讼,这就是本案的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经吉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管委会认为J公司的商砼混凝土项目是招商引资项目,并认为该项目是招商遗留问题,因此J公司可以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的招商引资协议是行政协议。
在该搅拌站项目原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已经没有办法生产的情况下,管委会应当应当履行协议义务,为J公司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法院判决该管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六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开发区管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吉林省高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认为招商引资项目如果无法实现招商项目时,应当对实际投资人的损益作出处理。
行政协议案件主要反映的是行政机关守信践诺的问题,就像该案的典型意义中提到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诚信是最好的招商名片。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签订各类协议之后,能不能够继续信守承诺对企业或者产权人,特别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因为很多招商引资的项目的经营周期比较长,在实践的推进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在这种变化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不能履行了,或者行政机关方面怠于履行协议,那企业怎么样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就是通过类似这样的行政协议的案件来处理。
在2016年,相关部门就已经做出了关于保护产权的相关的意见,在保护产权的相关意见里就开始提出行政机关要履行跟社会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不能够因为领导换届、政策调整等等违约或毁约。如果确实是因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实要改变约定或承诺的,在这种情况下,要依法给予相关的行政相对方进行补偿。
在2019年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违反合同,违反合同的要予以补偿,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做出了有明确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该案件也给广大企业主以启示:首先我们要看一下该案件所涉及的协议是谁跟谁签的,签署投资商砼混凝土搅拌站的协议是R公司和J公司签订的,从主体上来看,R 公司和J商砼有限公司好像是一个民事主体,他俩签订的协议应该属于一个民事协议,这是从表面的现象来看,但是我们分析这个案子的实质是J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是包括在R公司与管委会整个的在2011年所做的会议纪要所述项目之内。
在办理前期手续,委托环评等项目筹建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所以它是涵盖在这个项目中的一个小项目,一个子项目。因此R公司是代表行政机关方面与J商砼公司签订了关于招商引资的商砼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因此,我们认定这是一个行政协议。
最高法院的典型意义也提到,本案明确地方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招商引资,该商砼搅拌站项目是地方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公共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目标,与投资主体达成的基于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因为J公司的双重项目属于R公司招商引资项目其中的一部分,因此,通过会议纪要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个行政协议案件。这种案件如果在相关协议不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比如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环保不能够再达到要求,本案是因为原来选定的选址投资的地方因为环保方面的要求,不能够再进行,因此,地方主管部门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协议义务,双方进行协商或者是给J公司重新选址。
当然,不是无限期的拖延,我们看到这个案子从2014年申请办理环评手续到2018年起诉的时候,已经经过了四年,所以,行政机关不能够无限的拖延,如果确实是不能够选择合适的地址进行这个项目,应当对投资人的损益作出处理,及时作出补偿,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本案的重要的意义是为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理念为中心思想,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当地投资建设的安全感,推进当地诚信、法治的建设。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时候,在与各方签订相关的协议的时候要遵守法律、遵守合同、守信践诺。
在实践过程中也有很多这样的招商引资协议,特别是这种招商引资有时候不是通过直接跟行政机关接洽的形式来订立的协议,就是像本文提到的案件一样,可能就会在性质上面产生一些争议。所以,我们要从实质的角度去分析这类协议的具体性质,来对其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样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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