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质量问题开发商不解决怎么办?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12-23浏览量:306

导读:房屋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可申请核验,不合格可退房,开发商要赔偿。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协商,一般开发商不接受退房,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开发商担责,超出则有偿维修,费用按情况分担,开发商不及时保修要担责。

1、房子有质量问题开发商不解决怎么办?

首先,针对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的质量问题。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若购房人发现其所购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不符合标准之处,可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重新核验的申请。

经过严格的核验程序,若确认该房屋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那么购房人将享有退房的权利;同时,对于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购房人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例如,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方面的问题,如果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特殊约定,则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反之,若双方并未在购房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然而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并不愿意接受退房请求。

在此类问题上,若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之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若超出了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则实行有偿维修。

具体来说,属于房屋共享部位和共享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将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至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则由业主自行承担。若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尽到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任,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此给购房者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房子有质量问题该怎么处理?

倘若因房地产的质量瑕疵致使业主无法达至其原本期望的居住空间和用途,那么业主有权要求取消该项买卖合同并向出卖方提出索赔要求。

对于已交付使用且存在质量问题的房产,只要在保质期之内,开发商就有责任进行修正或维修。

若开发商拒绝履行此种责任,或者在合理的时间段内推迟了修补事宜,那么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独自展开相关的修复工作,也可自由选择委托外部人员进行维护修缮。所有由此产生的修理费用及其背后可能带来的额外损失将由开发展商负责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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