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的行政责任主体问题如何处理?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4-12-26浏览量:145

导读:房屋征收中的行政责任主体问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行政机关实施房屋征收行为的时候,相应的主体一般包括实施拆迁行为的行政单位、被拆迁的行政相对人、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以及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等等。

1、房屋征收中的行政责任主体问题如何处理?

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承租人: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拆迁实施单位(即拆迁公司):指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独立法人单位。

拆迁评估机构(评估公司):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纳入本地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负责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

房屋拆除单位(拆除公司):指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在拆迁活动中负责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单位。

拆迁管理部门:指代表政府依法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2、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有哪些?

征用土地补偿是由用地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被征用人支付的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补偿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项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两项补偿标准由各省规定。

3、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

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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