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回迁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遇房屋被另行出售等违约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约定的交付的安置房屋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还没支付过渡安置费,怎么办呢?还能要回来吗?向谁主张责任呢?
来自内蒙的王某就遇到这种情形,让我们来看看怎么回事。
王某区征收中心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征收中心以产权调换方式为王某回迁安置107平方米住宅一套,过渡期限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2016年9月12日,王某在征收中心组织下回迁安置房屋,并由第三人房地产公司出具了入户分配证。然而,2019年9月王某发现该房屋已被房地产公司公司另行出售给他人。
王某多次与征收中心及房地产公司交涉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中心履行协议交付房屋或按市场价折现补偿,支付未交付房屋期间的过渡费用,并由两征收中心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中心与王丹丹签订的《海拉尔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真实有效,属于行政协议范畴。征收中心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向原告交付符合约定的回迁房屋。然而,因第三人地产公司将用于原告回迁安置的房屋另行出售,导致征收中心无法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
鉴于协议约定的回迁房屋已无法交付,法院支持王某要求按现行市场价格折价赔偿的请求。双方经协商确定按每平方米4180元为赔偿计算标准,因此,征收中心应给付王某回迁安置房屋折价款447,260元。
此外,征收中心已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至2018年12月,自2019年1月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仍应由征收中心支付,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计算。第三人房地产公司虽对出售涉案回迁安置房屋负有过错,但并非行政协议的相对人,对协议履行不负有义务,故不支持征收中心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
法院判决:征收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回迁安置房屋折价款447,260元。征收中心给付王某2019年1月至上述款项实际给付之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1000元计算)。
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回迁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遇房屋被另行出售等违约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