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容易产生纠纷的一个环节。开发商除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房屋之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交付房屋。在现实生活中,商品房的交付,无论是毛坯房,还是全装修房或者精装房,或多或少都可能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或者瑕疵。
那么,交房时房屋质量存在瑕疵,购房人应如何维权呢?
基本案情:
大刘于2017年3月21日与H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大刘向H公司购买位于宝坻区京津新城某小区一套商品房,总价3478179元。2020年7月,大刘办理了涉案房屋收房手续,但在《交房验收交接表》中提出涉案房屋存在8处问题,如入户楼梯下沉破损、入户楼梯挡墙破损、涂料破损、所有房屋门窗密封条老化(需排查)等等。
虽然大刘尚未入住,但他依然交了2020年和2021年的物业管理费,合计18519.1元,因房屋质量问题,大刘一直与开发商协商无果,于是起诉至宝坻法院,请求开放商修复房屋、退赔物业管理费及减少以后每月一半的物业费、赔偿其它经济损失。
律师有话说:
一般而言,如果房屋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足以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以拒绝接受商品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商品房违约责任。
大多数情况下,买受人往往会遇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裂缝、渗漏、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由于该瑕疵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不会导致买受人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买受人不能以此拒绝接收房屋。但是这不意味着开发商交付这样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需承担责任,买受人在接收商品房以后,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该质量瑕疵,买受人遭受到一定的损失,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应做好取证工作,可以采用拍照、视频、录音等方式留存质量问题的证据,这是维权的基本依据。然后积极与开发商展开协商,要求其及时承担维修义务,履行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开发商怠于维修,或买受人由于某些原因着急入住房屋,可自行进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这时买受人一定记得保留维修的正规发票,以便事后向开发商索要相关费用。
据此,宝坻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于2022年5月1日前对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予以修复至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毛坯交楼标准,大刘予以协助。如开发商逾期未予修复,大刘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