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行政机关招引引资过来的企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目前因环保关停的企业越来越多,有的城市就直接采取了“一刀切”的模式,只要治理环境、证照不全,就一律关停,没有任何补偿,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呢?
1、基本事实
2008年,河北省三河市行政机关部门通过公开招商与民营企业河北某投资公司订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该投资公司投资5亿元对该区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
协议订立后,该投资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用于该项目。2017年,市行政机关向某投资公司发函称,以上协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文件精神,要求终止履行以上协议并强制关停并收回土地且不予赔偿。
眼看已经投入的1亿余元资金打了水漂,未来预期的收益也没有拿到,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行政机关终止履行协议的函无效,并要求市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
2、律师分析:
首先,很多企业是当地行政机关主动将企业招商引资过来的,现在又不承认当时的行为,“说拆就拆、说关就关”;不顾企业损失,诚信守约是民事合同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为一方民事主体的更应带头守约践诺。明确在民事合同的履行中作为合同主体的的基本规则,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法律约束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机关践诺守信,具有积极指引作用。
最后, 通过这个案件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并没有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更多考虑的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忽略了法律程序。征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具备征收主体资格以及相关征收合法文件,不能不考虑企业的来源,直接“一刀切”的认定违法,这样会直接导致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在人民心中下降,相应企业也会造成极大损失,甚至会激发社会矛盾。
3、维权建议:
(1)对于行政机关招引引资过来的企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重点法条: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第五项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行政强制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