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与旧行政诉讼法出现先后修改起诉期限问题该如何?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3-12浏览量:229

导读:简而言之,法律遵循的是“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时,应当将诉权及起诉期限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该行政行为作出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并未依法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行政相对人也应当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

新的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之前的两年期限修改为一年,这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或多或少地产生了影响。由于部分行政相对人未能及时了解到法律规定的变化,导致错过了起诉期限;还有一部分是由于行政行为发生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而这一修改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自身剩余的起诉期限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

下面拆迁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恰能够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后者遇到的这一问题两级法院的不同处理态度。

这个案件是我所代理的云南省某县的一家企业拆迁,在2015年6月15日政府向企业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2017年4月10日当事人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帮助他维权,在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整个情况后接受了当事人委托并进行风险提示,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立案为保证行政相对人权利处于持续存在状态,如果按照旧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距离起诉期限届满还有两个月的时间,但是如果按照修改后的规定,则很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当然这是我律师个人观点,我们会以最有利于相对人利益作为案件的突破口。

通过我们努力工作以及专业知识经验得到了最高院的支持起诉期限2年失效从而驳回了省高院的判决结果。

贵州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2015年6月15日当事人房屋被强制推毁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而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将该规定修订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并直接从郎某某土地被强制推毁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其起诉期限在2016年6月15日即已经届满,亦即,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2月8日施行之后,当事人起诉期限已届满,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其于2017年6月15日起诉,尚有将近两个月的起诉期限。如此,因新司法解释实施而导致相对人在本案中的起诉期限严重缩短,而对此相对人明显不公平且也是无法预知,故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角度,适用2年的起诉期限。

简而言之,法律遵循的是“程序从新;实体从旧”原则,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时,应当将诉权及起诉期限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该行政行为作出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行政机关并未依法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行政相对人也应当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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