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卖羊肉案看执法乱象:最高法强调依法纠正“顶格处罚”

作者:https://www.bjzaiming.com/ 发布日期:2025-03-12浏览量:314

导读: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中“小过重罚”和“顶格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024年底,江苏盐城一农民因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款10万元的事件,更是将这一问题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对此指出,少数执法机关错误地认为“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导致此类问题不时发生。

案件回顾:卖羊获利180元被罚10万元。

2023年11月,江苏盐城农民陈某某因帮助患癌邻居代卖未经检疫的活羊,被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尽管后续检验显示羊肉完全合格,但市场监管局仍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陈某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陈某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减轻处罚,但未被采纳。随后,陈某某将市场监管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2月,案件二审公开开庭。

趋利性执法:问题与危害。

“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的错误执法观念,导致了“顶格处罚”和“小过重罚”现象的频繁出现。这种执法方式不仅违背了行政处罚的法理、事理和情理,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质疑。

1、执法的机械性与不合理性

在陈某某的案例中,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最低罚款标准进行处罚,却未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如羊肉质量合格、家庭经济困难等实际情况。这种“一刀切”的执法方式,虽然表面上看似“依法行政”,但忽视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导致执法结果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背离。

2、执法的经济化倾向

部分执法机关将罚款收入视为“财政提款机”,甚至将罚款指标层层下派,这种现象在基层执法中尤为突出。2024年,全国罚没收入增长14.8%,部分省份在非税收入中的占比达到20%左右。这种经济化的执法倾向,不仅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也引发了公众对执法动机的质疑。

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与纠正:

面对趋利性执法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陈某某的案件中,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指出,行政处罚不仅要符合法理,还要符合事理和情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过重,未充分考虑相关裁量因素。

最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协调下,市场监管局启动了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将罚款金额从10万元调整为1万元。陈某某按新的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后,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准予撤诉。这一结果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行政执法机关敲响了警钟。

法律分析与展望:

1、行政处罚的裁量原则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陈某某的案例中,市场监管局未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导致处罚过重。这一案例提醒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当事人经济状况等因素,避免“一刀切”式的执法。

2、司法监督的作用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陈某某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仅纠正了不当的行政处罚,还推动了行政机关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这种司法监督机制,不仅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也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3、执法理念的转变

行政执法机关应摒弃“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的错误观念,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的目的不仅是惩罚违法行为,更是通过教育和引导,促进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经济发展。只有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法理、事理和情理,才能实现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的统一。

结语:执法应有力度,更应有温度。

“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元”事件引发了社会对“趋利性执法”的广泛讨论。这一事件提醒我们,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避免机械执法,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兼顾法理、事理和情理。执法不仅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裁决,也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参考。未来,我们期待更多类似的司法实践,推动我国行政执法不断走向科学化、人性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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