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作为企业不仅关心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问题,更关心的是如何赔偿,政府强拆违法已经被定性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公平、公正、合理的赔偿,这在全国各地法院,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中随处可见。
案情介绍:
郑州某汽贸城在2008年和当地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土地达159亩,投资数亿元。当年当地区政府专门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是区长助理,组员包括区长助理和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各局局长、书记等,在小组的指导下办理了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其他手续,并在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了建设。
该项目当时为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是经省发改委批准备案立项、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作出项目批准。并且获得当地政府资金扶持。就是这么一个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积极正面影响,就是这样一个当地“明星”企业,后因城中村拆迁改造,被违法强制拆除,导致企业损失近十亿。
当地城中村拆迁改造是为了让城市越来越来好,让经济发展更上一层楼,然而不顾一切的把“当年政府座上宾的明星”企业一拆了之,这明显违反“信赖保护原则”,更有违“诚实守信”。当年政府招商引资来的企业,是在政府大力支持扶持引导下成长的企业,政府说拆就拆,作为国家政府机关说改变之前作出的行为,就改变,还不给行政相对人补偿,这肯定违法,严重背信弃义。
诚实守信是市场的压舱石,是交往的润滑剂。但尚显低廉的失信成本,往往让滥用信任者畅通无阻,让诚信赤字者无往不利。事实证明,只有在司法拱卫下,诚实信用才是生活秩序的“帝王条款”。诚实者行,背信者退,法律应是令失信行为却步的界碑。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信赖保护、诚实守信,作为人都应该遵守,更何况作为政府,在全国树立负面”典型“,这在中国法治发展史上都是浓墨重彩的一笔。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法进行,需要办理项目备案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节能评估和审查、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等手续,没有办理就开始拆迁、施工,属于严重违法。
《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7)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5)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应当依法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应当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和人员违反土地、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擅自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行政、刑事责任。
作为企业不仅关心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问题,更关心的是如何赔偿,政府强拆违法已经被定性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公平、公正、合理的赔偿,这在全国各地法院,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中随处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