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矿业权具有物权和行政许可的双重属性。矿业权退出属于物权意义上的用益物权消灭以及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许可的撤回。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法律依据已由《民法典》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明文规定。
补偿金额难确定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时纠纷最大的问题之一,企业往往同意退出但接受不了过低的补偿金额,行政机关方认为补偿金额很合理,企业方认为非常不合理。
在平衡生态环保与矿业开发的实践中,由于矿业权退出和矿山关闭关乎矿业权人的重大核心利益,涉及法律和行政关系也十分复杂,怎么退出、如何退出,规划调整、补偿项目及金额、权益救济、生态修复费用等问题在实践中已成为困扰各方的现实问题,而每个企业遇到的问题又各不相同,一旦遇到此类纠纷,急需深入研究并提出符合企业情形的解决方案。
矿业权具有物权和行政许可的双重属性。矿业权退出属于物权意义上的用益物权消灭以及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许可的撤回。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法律依据已由《民法典》和《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明文规定。
首先,退出补偿的原则究竟适用哪个?适当补偿,合理补偿,公平补偿等不同说法,其内涵也各不相同,企业到底应当适用哪个补偿标准,往往各执一词;
其次,关于补偿范围和方法也是重要问题。探矿权怎么补偿,采矿权怎么补偿,探转采的矿业权又如何补偿、到期申请延续不续期或未申请延续到期的矿业权如何补偿?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矿业权如何补偿?探明和未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业权如何补偿?
再次,选用哪种评估方法也是纠纷问题。评估方法选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也是对业权评估还是对矿业企业资产评估进行补偿,退回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算不算补偿?这些都是矿业权退出的问题,每个企业面临的行政机关不同,企业的发展阶段不同,政企关系不同,不同情况要分别对待。
最后就是补偿方式到底是现金补偿还是置换?很多企业都感觉行政机关没有那么多现金补偿给企业,但置换后的资产又很难盘活等问题。矿业权多集中在偏远山区,这些地区往往属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支付能力很有限,而中央财政的拨付又需要复杂的程序和漫长的过程,最终造成所谓的资金补偿沦为空头支票。
律师提醒企业,以上问题都要分析考虑并妥善给出解决方案,还必须有众多实践案例的支撑才能为企业依法依规解决疑难问题。